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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4:01     阅读:


  摘要:在法学教育中,一个还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助于伦理教育,有助于促进司法权威,塑造法律职业群体的精神气质。因此,我国应在具体的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意义;建议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法律职业伦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职业伦理既包括法律职业者的从业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在伦理。狭义的法律职业伦理仅指前者,即法律职业者在从业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应道德规范。比如法官从业伦理守则、检察官从业伦理守则、律师从业伦理守则等。这些伦理守则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这些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职业者的行为操守,并不涉及法律制度自身的伦理结构。如果我们说法律伦理是法律制度自身的内在伦理的话,狭义的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法律制度的外部伦理。前者属实体领域的伦理,后者属法律程序领域的伦理。法律制度的内在伦理是目的性的,狭义法律职业伦理是手段性的。但是,作为课程设置的法律职业伦理往往包含着上述两种伦理,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内在伦理罢了。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意义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法律职业者,而这里所讲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非仅仅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记忆和运用,还包括法律职业过程中应具备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素质的培养。
  早在20世纪30年代,著名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一书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乎适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处,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二)法律伦理教育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
  公民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规范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中国历来注重伦理教育,远至先秦时期,几千年的儒家伦理思想影响深远,所形成的伦理型文化根植于我国社会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法律人在社会活动中,首先遵循的是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个是为人的基本准则,一般的道德素养。因此,法律伦理教育就是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准则。在国家日益重视和提倡全民道德素养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人的道德教育是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
  (三)法律伦理教育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
  当今社会司法腐败现象日益突出,这一客观现实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缺失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应当是完善的,但是事实总有不完善的法律,面对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空间,我们需要更加强调法律职业群体伦理的素养,培养他们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必须要求从源头上遏制和化解司法腐败,从重视法律伦理教育开始,构筑防控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
  当前一些高等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等已经开设了单独的法律伦理或司法伦理课程。但教育部1998年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并没有“法律职业道德”或“司法伦理”之类课程,虽然开设有思想道德教育等公共政治课,这些课程并不是法学伦理教育。
  2001年后,各地高校陆续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课程,仍然有部分院校未开设或开设为选修课,或师资力量薄弱,或校方不重视,或教学方法陈旧落后等原因,导致法律伦理教育缺失,法科学生没有学习的压力以及动力,不能全面地在社会生活和学习,实践中培养自己的信仰、人格、道德素养,不能在法科学生就业率低的情况下规划好法律职业人生,不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精神。
  (二)法律实践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实践,那么法律伦理教育就必须贯穿于法学实践当中。目前全国法科课程设置中,学校都为学生提供了几个月到半年的实习时间。随着扩招带来的负影响,学生多,师资力量薄弱,应试教学还存在一定的影响,学生无法在法律实践中学法越精,不能塑造好的法律人格和道德,即便学问很高,从专业角度出发他们比起其他学科的学生最早、最全面接触到社会的黑暗面,如果不自我教育、磨练,不与具体的法律实践契合,不认真塑造自己的良好品格,法律人很可能会玩弄司法,逃避制裁,违法失德,没有合格的法律人主体。
  (三)法律职业环境中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不注意提升自我素质,司法意识淡薄,追逐名利而出现的腐败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我们本身法律职业环境存在问题,这就需要从主体身上寻找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以利于社会大环境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小环境的合力,特别是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个人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法律从业者道德品质败坏,丧失良知和尊严,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噩梦中,也必然将公权力当成个人谋私的工具,就不可能做到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其职业道德水平、观念都会受到立法上的疏漏、重叠,制度上不完善,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负面影响。良好的法律职业环境能激励法律人士选择合法与呵护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并且对恶行遏制,就能获得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并广泛传播。
  四、关于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建议
  法律伦理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好坏的关键,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改革不利于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努力替深受教育者提高自我修养和发展能力。
  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重视“实境”的“训诫”。对教育者而言,通过全新的教学环境,运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改变传统的教学结构,方可斩获成效。所谓“实境”,是指将学生身份转化为“职业者”,将其学习活动拓展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律所、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甚至社区、村庄。所谓“训诫”,不是夫子对弟子的耳提面命,而是师生在实境中共同对法律职业伦理萌发的确信与坚执,是“自训”与“他诫”的结合。道德伦理是私域的核心,恰如法律规范是公域的支撑,法律职业的伦理培育,正是连接公域与私域的桥梁。
  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落脚点在于“法律志业”的确立。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职业不是谋生的手段,它意味着个人对生活于其中的某一领域规范约束的服从,不然他就会被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丧失其生活和存在的方式。迈向“法律志业”的职业伦理教育,需要塑造法律人内心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和荣耀。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公民文化建设的推进,法治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提高法律从业者的志业化程度,成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拓展的重要议题。
  参考文献:
  [1]苑敏. 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及其实现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
  [2]周志荣. 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OL].北大法律信息网.
  [3]孙晓楼. 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龙卫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关系的双重意蕴[J].中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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