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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法律与道德间的人肉搜索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3:26     阅读:


  摘要:本文从近年来颇受人关注的人肉搜索的利与弊展开,结合人肉搜索的一些案例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分析这一备受褒贬的网络事物。
  关键词:法律 道德人肉搜索社会价值体系
  
  一、何谓人肉搜索
  这里所讲的“人肉搜索”它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类似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它们属于机器搜索,大部分过程是由机器即电脑来完成的。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二、人肉搜索出现的时代特征
  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半导体芯片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电脑不再以一种高端奢侈品的面目呈现在普通百姓的眼前。电脑的普及同时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平台,每一个拥有电脑的人都希望将自己的电脑连入互联网成为网民。据权威机构报告,中国现有网民一亿四千万,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报告预计,中国每年数以千万的网民数量的增长,将对本国和世界互联网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于本文所要研究的领域,在这里着重介绍一下“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一词最早2007年6月出于网趣,后来中国有一个叫猫扑的论坛,人气非常旺。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就由此产生了。2007年6月,张庚玄是第一位成为网趣网友搜索的热门人物,后来在猫扑人肉搜索概念中如、苹果妹、cosplay、猥琐男等没有真实身份的网络名人却成为网络首批人肉搜索热门人物。
  跟很多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
  于是很有趣味的一幕出现了,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皆大欢喜。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三、人肉搜索存在价值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自出现伊始便饱受争议。褒奖者认为它开创了一种网络平台应用的新模式,尤其在推进廉政建设,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方面更是开创了新途径。人肉搜索它具有响应及时,求助范围广,实施方式简便,保密性强等特点,正因为这些区别于传统方式的优点,使得它一出现便受到广大网民的推崇,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显现出它的效果。前段时间广受网民关注的周久耕(南京天价烟案主角)、林嘉祥(深圳涉嫌猥亵女童案主角)正是利用人肉搜索得以曝光,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注,最终当事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处罚,这都是人肉搜索在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所体现的积极一面。人肉搜索从实质上看就是深挖社会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将社会事件从上层表面深层挖掘,直至看到事件的实质。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由网民自发衍生的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将与现有社会道德规范产生冲突。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都是对“人”的相关信息的搜索,也就是说把社会上普通人的相关信息展示在公众面前,这种做法在某些时候、某种程度上便会对普通人享有的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产生侵犯,同时在道德层面上由人肉搜索产生的互相谩骂与攻击甚至恶意中伤都会让人肉搜索受到负面争议。
  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是在这种正反两方面的争议中生存成长起来的。但无论褒奖或是批评,都是为人肉搜索这一新生事物能够在法律与道德等社会规范许可的范畴内健康成长。法律与道德是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两个规范,它们保障整个社会生活和谐有序的进行,这个两个规范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彼此不同于对方的差异。
  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的共同点
  法律与道德在形式归属上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在功能上,又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相互为标志和说明。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形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对象、运作机制、强制方式、争端解决。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同时法律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一般只关注人的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讨论人的主观状态,而道德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内在主观方面。同时在强制方式方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的强制方式属于内在强制。
  综合法律与道德异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更多的是由外在强制力来保障实施,而道德更主要是由每个人的主观意识来遵守。那么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某种事物尤其是一些处于法律边缘与道德边缘的新生事物,到底是归于法律管辖还是道德约束成为近来年法学界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新问题。
  五、游走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人肉搜索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人肉搜索社会价值存在的利与弊,并且在社会规范方面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联系与彼此差异。之所以如此分析正是因为人肉搜索自出现伊始便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游走,法学者和社会学者也在各自的领域对人肉搜索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给予探讨。
  最早进入公众视野的人肉搜索案是著名的“铜须门”事件。该案女主角幽月儿在网络游戏中遇到男主角铜须后发生婚外情,最终两人遭遇网友的人肉搜索,一时间两人的个人信息被公布于各大论坛,“铜须”更是遭到网友的人身攻击,从网络中到现实中。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并不允许轻易被侵犯。人肉搜索自出现伊始便是民间、网络间的个人行为,并没有受到各类社会规范的严格约束,也就是说社会规范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规范更是如此。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道德约束更多需要人们自身主观意识标准,这个标准有多高,个人的道德水平便有多高,法律规范又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人肉搜索这一新时代的新生事物毫无疑问的成为人们褒贬的对象。既然当前历史时期人肉搜索游走于法律与道德之间,那么这种网络行为应给由谁来规范、约束呢?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又是一种惩治最严厉的社会规范,它能够保证在人们冲破道德底线的情况下保障社会生活正常有秩的进行。人肉搜索不可避免的会触及个人的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当个人的这些权利被侵犯时,法律毫无争议的要发挥它的作用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人肉搜索近些年来越来越受到法学家们的关注,甚至有些刑法学家要将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列入刑法规范的范畴,这无疑都是为了保护人肉搜索这一新兴事物更好更有序的成长。人肉搜索到底是要归于刑法、民法还是别的部门法来规范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重点,每一种社会行为都不是独立的,况且人肉搜索作为我们普通社会行为一种类型,它并没有特别之处,现有部门法也是完全可以对它的种种行为予以解释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肉搜索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作为一种新生社会行为更多的是需要我们个人在道德水平上的约束。道德是人类内心最崇高的规范,个人的道德水准提高了,他的行为自然会受到更高水准的约束,这不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更会防止法律滥用,并且节约法律资源。
  人肉搜索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尽管它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它积极的一面,周久耕天价烟案、广东某区公款国外旅游案都是人肉搜索发挥的作用,可以说人肉搜索的出现正成为新型的舆论监督形式。
  
  参考文献:
  [1]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南旭耀:《法律应用逻辑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 冯益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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