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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电视法制新闻内容形式的嬗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8:30     阅读: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电视法制新闻成为电视收视的一大热点。一大批优秀的法制新闻栏目涌现出来。回顾电视法制新闻的发展历程,更新电视法制新闻内容和形式,以期对法制新闻从业者有所启示。
  
  一、电视法制新闻发展概述
  
  1.电视法制新闻的发轫期
  建国初期,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主要以工作组和宣传队为主,由于当时我国的广电事业还处在一个相对空白的时期,大众传播意义上的电视法制新闻尚没有出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广电媒体开始致力于法制新闻报道的尝试。中央电视台对当时的法制要闻进行宣传报道,成为了中国电视法制新闻事业的起点。
  2.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
  1985年至2000年,随着国家“一五”、“二五”、“三五”普法工作的相继开展,我国的电视法制新闻进入到了一个兴盛时期。“一五”普法期间,国内多家电视台陆续创办了法制新闻栏目,所涉及的普法知识多种多样,开创了百家争鸣的法制新闻宣传新格局。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二五”、“三五”普法工作轰轰烈烈地展开,电视法制新闻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电视媒体开始重视法制栏目的品牌影响。经过在法治语境下的总结和反思,开始在内容和形式上着力探索创新发展模式。这一时期,全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由50多家剧增至150多家。一时间,法制成为电视荧屏的一大主题。法制新闻亦成为主流电视节目之一,并且节目的说理性和可视性得到了较好的统一。这一时期可算是我国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
  3.电视法制新闻的转型期
  新世纪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这为电视法制新闻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正是这一时期,我国的广电改革和创新成为电视新闻事业的主旋律,栏目品牌化、频道专业化等理念逐渐在电视媒体中扎根。这都为我国法制新闻事业的改革、创新、转型提供了机遇和环境。
  纵观这一时期我国电视法制新闻出现几个转型期的明显特征:第一,电视法制新闻形式呈多样态势发展,有举案说法类、新闻调查类、庭审直播类、纪实专题类、访谈讨论类等多种形式;第二,普法内容向纵深发展,电视法制新闻由原来单纯报道个案事实到深入挖掘事件发生的地域环境、社会背景、人物心理等深层次的因素,增强报道的法理性和思辨色彩;第三,法制新闻在反思中探索,随着电视法制新闻在量上的剧增,法制新闻与司法制度、新闻伦理、人文精神等多方面的关系成为从业者和学界都在热烈反思的问题。
  
  二、新时期电视法制新闻内容上的嬗变
  
  1.从条文宣传到案例报道
  “一五”普法工作以前,法制新闻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新闻范畴,法制新闻报道中关于立法、执法的内容被纳入到政治报道当中,另一部分关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报道被归于社会新闻的范畴。到了1985年以后,随着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逐渐重视,一系列的普法工作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法制新闻事业随之开始起步。80年代中期,法制新闻常以短消息的形式出现,内容涉及新法律的颁布、立法工作和对重大法律案件的报道等等。
  1985年以后,随着众多电视法制专题栏目开播,电视法制新闻不再生硬地宣传法律条文,开始重视法制案例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性。电视新闻通过对法制案例的说明和分析,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使观众易于理解和接受。有的案例中又包含了矛盾和冲突或者曲折的情节,这为电视法制新闻增添了较强的可视性。
  2.从单纯的犯罪报道到多重的民生报道
  在法制新闻增加案例报道的当初,突出的问题是过度报道刑事案例,忽视了民事案例、经济案例和行政案例的报道,使法制新闻栏目成了犯罪新闻栏目。有的电视台干脆与警方联办栏目,类似《警与法》、《剑与盾》的栏目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电视台开花。如从单纯追求轰动效应来讲,刑事案件容易吸引眼球。从法律上讲,刑事案例往往善恶分明,这使得刑事案例的报道相对容易操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矛盾亦随之日益凸现出来。受众不再满足从单纯的刑事案例中吸取法律知识,而希望案例报道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告诉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基于受众需求,这一时期,中央电视台的《社会经纬》、《焦点访谈》等节目开始了法制新闻视角平民化的尝试,电视法制新闻开始关注民生,关注百姓日常经济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以小见大的案例深刻解读各种法律。如1998年初,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报道的“1.10元电话费引发的官司”就是典型的以小见大的案例,报道反映了普通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新闻更能引起观众的注目。
  此后中央电视台开播《今日说法》栏目,从一开始就以平民化视角“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程”,2001年的《今日说法》报道的法制新闻当中,关于刑事案例的报道仅占节目播出总数的14.4%,而直接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报道则占去了85.6%,诸如《兵马俑砸死女孩怨谁?》、《我拿工伤赌明天》、《法律支撑贫弱者的天空》等。很多案例看似平淡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事释法,寓法于情理之中,做到了知识性和可视性的统一。
  3.从甄别与选录案例到策划和深化选题
  案例报道在法制新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法制新闻应该报道什么样的案例,报道案例的哪些侧重点是关乎法制新闻价值质询的重要问题。从电视法制新闻的发展轨迹来看,在新闻价值的取向方面,经历了从甄别与选录案例到策划和深化选题的转变。
  在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出现在荧屏上的案例一般都经过了四重标准的选择:第一,新闻价值选择;第二,法律价值选择;第三,宣传价值选择;第四,社会价值选择。也就是说,电视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例,首先应该具有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其次应该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故事性和趣味性,适宜普法宣传,能对受众有所启迪和教育,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随着法制新闻报道力度的加强,一些电视媒体开始有意识地在选题策划上下功夫,通过策划选题实现电视法制新闻节目的创新。
  这一时期,电视法制新闻策划选题的一个方向就是主动与执法部门合作,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法律热点选取一系列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策划,重点报道,并且从法学、社会心理等角度对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和反思,在保持可视性的同时增添了法制新闻节目的思辨性和法理性。
  例如2006年7月,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集中报道了若干例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宣传和解读交强险条例细则,而且通过对法学专家的访谈,反思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的量化等百姓关心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新闻的服务性和法理性。
  另外一个方面是捕捉社会热点问题,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意义,在保持新闻性的同时,将法制新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最大化。2003年,以“孙志刚案”为典型,一系列关乎收容制度的案例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并促进了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调整。
  再如2006年7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播出的一条河北省石家庄市柏林村的王大妈家准备建一座两层小楼,但因为水泥质量问题,房子没有建成。表面上看这则案例是报道一则产品质量监督的新闻,然而,《中国法治报道》的记者却是从施工队的资质入手,指出了《建筑法》在低层建筑监管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现状,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不解决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会产生很大的法律空白,导致老百姓权益受损。这样一个视角的报道增加了新闻的内涵,极大地提升了一则普通法律新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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