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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7:50     阅读:


  收稿日期:2014-06-08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互联网未成年人不适宜信息治理研究(2014QNFX3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互联网免费服务使用者权利保护研究(10XJC820006)
  作者简介:杨 攀(1979-),男,四川仁寿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苏 敏(1989-),女,山西孝义人,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摘要: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以扣减联邦补贴作为强制手段,要求公立中小学、博物馆和图书馆过滤互联网上对未成年人有害信息的法律制度。透过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概念、特征、主要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治理模式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原因,提出四点启示:遵循互联网信息传播规律,采用间接监管和共同治理方式,减少对企业的限制和负担,减少对成年人的妨碍等。
  关键词:互联网;有害信息;过滤;美国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5)01-0029-07
  一、引 言
  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有害信息,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了净化互联网内容,国家实施了查禁互联网“低俗信息”的专项行动。在2009年的专项行动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发文要求全国新出厂电脑预装“绿坝”过滤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如期实施,截至目前尚没有替代制度出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现行互联网过滤制度建立的过程也非常曲折,反映了一些客观规律,对其的全面分析可能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二、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确立、完善和落实
  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立法之路非常坎坷。1996年《通信庄重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简称CDA)是国会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色情信息的第一次立法,但是颁布不久就遭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的违宪起诉参见ACLU v. Reno, 1996 U.S. Dist. LEXIS 1617; 24 Media L. Rep. 1379。,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CDA相关条款违反了宪法规定参见Reno v. ACLU, 521 U.S. 844, 117 S. Ct. 2329(2007)。。1998年《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是国会对联邦最高法院CDA违宪判决的回应。1998年11月,在法案生效前地方法院发布命令禁止施行COPA参见ACLU v. Reno, 1998 U.S. Dist. LEXIS 18546; 27 Media L. Rep. 1026(1998)。。2004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禁止COPA实施参见Ashcroft v. ACLU, 542 U.S. 656 (U.S. 2004), 124 S. Ct. 2783。。2009年1月,最高法院驳回了联邦政府的上诉,从而最终扼杀了该法案参见Mukasey v. ACLU, 2009 U.S. LEXIS 598 (U.S., Jan. 21, 2009)。。国会汲取了CDA和COPA的教训,在制定《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简称CIPA)时调整了内容,但同样遭到美国图书馆协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的起诉参见Am. Library Ass’n v. United States, 201 F. Supp. 2d 401 (E.D. Pa. 2002)。。与前两部法律的命运有所不同,2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3比例支持了CIPA[1]。
  在CIPA之后,完善互联网过滤制度的尝试持续不断。根据CIPA,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了配套法规加以落实参见47 C.F.R. §§ 54.520。。2007年通过的《21世纪保护未成年人法》(Protecting Children in the 21st Century Act)该法的全称是:“修订1934年通信法防止视频服务提供商传递儿童色情物品,保护儿童免遭遇网上施虐者,在州际贸易中限制出售或购买儿童的个人信息。”(To amend 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 to prevent the carriage of child pornography by video service providers, 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online predators, and to restrict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childr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interstate commerce),在CIPA基础上要求接受联邦资助的中小学和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教育。据此,2011年FCC对原有CIPA配套法规进行了修订,推出了《学校和图书馆普遍服务保障机制》(Schools and Libraries Universal Service Support Mechanism)参见FCC 11-125。。此外,还有部分提案仅进入了国会相关委员会而未获得国会通过,如2002年《儿童电子接入安全促进法》、2004年《儿童在线安全法》、2005年《互联网安全和儿童保护法》、2006年《在线掠夺者删除法》、2007年《儿童网络安全法》、2007年《互联网安全教育法》、2011年《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色情法》等本段内容查询自www.gpo.gov和www.govtrack.us网站。。互联网过滤制度得到了州议会和州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美国全国州议会会议2012年2月13日更新的数据:有25个州议会制定了针对公立学校和图书馆的互联网过滤法律,一些州还要求政府资助的其他机构在其学校和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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