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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三级合作培养模式”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8:13     阅读:


  教师是教育改革的实施主体,对于基础音乐教育改革而言,教师的培养是音乐教育改革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基础教育的改革从构想到实施完善需要一个较为长久的过程。我国地域宽广,基础教育的阵地遍及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受地方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各方面原因影响,基础教育的改革特别是基础音乐教育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贫富不均”现象也必将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就这一轮改革而言,沿海发达城市的步伐明显加快,成效显著,中小学生的音乐素质普遍较高;而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基础音乐教育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甚至部分乡村中小学仍没有专职音乐教师(且不说专业音乐教师)。在《新音乐课程标准》实施过程中,尽管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对音乐教师进行培训:学习、讲座、交流、比赛、专家引领等各种途径,为顺利实施《新课标》,培养合格中小学音乐教师做出了许多努力。但是,随着基础音乐教育改革的逐步推进,基础音乐教育师资的培训问题还是日益彰显出来,构建和谐一体的基础音乐教师培养体系成为基础音乐教育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三级合作培养模式”的提出
  
  目前我国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主要来源于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院校、音乐艺术院校的毕业生,由这些相关院校完成对他们的前期培养任务。而目前我国基础音乐教育师资的管理主要是行政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常务管理(学校)两级管理模式。教育主管部门针对教育政策、法规、条例对音乐教师的工作性质提出要求;学校的管理从具体教学出发,对音乐教师的工作内容及效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从对基础音乐教育师资的培养及后期管理情况中不难看出,中小学音乐师资的培养是各级各类师范音乐教育的任务,而对这些音乐教师们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工作效能的监督和管理则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主要是学校)的事情。如果把师范音乐专业的毕业生比做是其“产品”的话,整个社会的基础音乐教育阵地作为这些产品的投放市场,显而易见,现行的中小学音乐师资的管理现状是:这些“产品”的有效性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也就是说,“产品”(中小学音乐教师)的产出单位(各级各类音乐师范院校)对其产品的质量监管使不上劲。诚然,各级音乐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阵地之间本身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因二者之间存在着“产出”与“使用”的关系,所以,各级师范院校与基础教育一线理应加强联系。目前,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限于学生实习、毕业生回访等几种形式,且这些形式主要从师范院校的工作实际出发,比如积累学生的实践经验、完善自身的教育教学体制等等,而真正对基础教育来说则起不到很大作用。事实上,对于我们整个大教育环境来说,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中高等教育,都是为了培养社会所需人才而努力的,从这个意义来说,二者本身就应是一体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音乐人才培养方面的“产销”脱节是目前我国现行教育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师范院校具有理论上的强大优势,却缺乏在实践中的运用;基础教育有实践的阵地,但缺乏前沿的科学理论装备。只有在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正确指导下,密切加强二者的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教育资源的互补,构建和谐一体的师资培养体系,才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在此基础上,就基础音乐教育中的师资培养问题,提出“教育主管部门一各级各类音乐师范院校一中小学”三级合作培养模式。
  
  二、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三级合作培养模式”的优势
  
  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三级合作培养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改变以往在基础音乐教育师资培养方面忽略培养单位(音乐师范院校)参与的状况,将音乐师范院校纳入基础音乐教育师资的培养体系中来,充分利用其在音乐师资培养方面的优势,以“点一线一面”的立体框架构建长效、完整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培养体系。其中教育主管部门为各级师范音乐院校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调动每位音乐师范院校师生的能动性,建立师范院校和地方中小学之间的长效跟踪合作服务机制。三者的合作优势在于:
  1.对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基础教育的阵地过于庞大,每组织一轮培训,受时间、地点、财力等条件限制,受训的人员有限,且效率不高——以“点”对“面”,总是有限。而若直接对各级各类师范音乐教育,则以“点”带“线”,水到渠成。
  2.对于各级各类师范音乐教育部门来说,以往对于《新课标》推行中的教师培训问题,重点关注的是中小学的音乐教师,而他们的直接培养单位——师范院校则经常被忽略。这就好比一条生产链,断掉了中间的重要环节。所以,基础教育改革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真正走进师范院校里来,结果是师范院校源源不断地为中小学输送的音乐师资,还得经过新一轮的培训才能真正胜任教学工作,这样无形中就延长了人才培养的周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这种新型的“三级合作培养模式”,在充分挖掘师范院校职能的基础上,让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在培养目标上更紧密结合基础音乐教育改革中对音乐教师的要求,从而使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只有理论和实践真正结合,才能在实践中检验自身人才培养的质量,从而切实提高整个音乐教育理论的水平。
  3.对于中小学来说,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与师范院校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对音乐教师的培养就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长效发展的过程。
  这种三级合作培养体系,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的基础上,以“点”及“线”,由“线”带“面”,构筑了一个立体的音乐教师培养网络。“产”、“供”、“销”联营,资源互补,真正形成音乐教育部门的全员参与,最大限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潜能,使小学音乐教师的培养得以良性运营。
  
  三、基础音乐教育师资“三级合作培养模式”的实施
  
  (一)加大对师范院校进行基础音乐教育改革精神的宣传和普及
  教育的改革,首先就在于教师的改革;而教师的改革,关键又在于观念的改革。师范院校对基础音乐教育师资进行培养,第一步要明确的就是改革中的基础音乐教育是怎样的一种教育,到底需要怎样的音乐教师,即师范院校自身在明确基础音乐教育改革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才能完成培养合格中小学音乐教师的任务。因此在师范院校,加强对基础音乐教育改革的理解是尤为重要的。通过讲座、观摩、讨论、与音乐教育专家交流等各种方式,使《新音乐课程标准》中的教育理念、教学思想得以在师范院校科学渗透,从而在各级师范音乐教育中形成关心基础音乐教育改革、理解和探讨新课改精神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音乐师范院校师资的培训
  基础音乐教育和中高等师范音乐教育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教育链。师范院校对基础音乐教育师资的培养最终需要依靠师范院校的教师们来完成,因此对师范院校音乐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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