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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为发展方式转变“保驾护航”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9 06:08:13     阅读:


  【摘要】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是一对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要素。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丰富和深化了经济法的内涵,而确立完善的经济法又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 经济法 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不一致,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其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因子,这成为当今时代的研究焦点。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是一种不科学的、粗放性的经济发展方式,许多弊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呈现。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践行我国的科学发展观,重构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必须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这样才能够革除我国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造成的诟病和矛盾。基于这一社会性需求,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经济法的法律保障作用彰显得淋漓尽致。经济法是对一定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问题的反映,它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参考。经济法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行为设立标准,也可以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由数量型到质量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结合和互动必须提上日程。建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关系,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到有效提升,而且能够丰富和发展经济法。
  通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促使经济发展方式有效转变
  首先,通过经济法有效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改革开放助推经济体制自内而外进行变革,主要表现在: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变了国有经济一统经济天下的局面,提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第二,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调整了市场经济主体中多种利益关系并为主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同时也带来竞争和挑战,最终对经济主体进行了大换血的调整。因此,经济体制的创新发展确保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益提升。这一经济体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使人民的收入有了提升,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有了提高。但是也逐渐引发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比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贫富差距大、经济发展方式不科学、自然环境恶化、经济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等,这势必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值得提出的是,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够得到全面性的转变,会使经济发展缺失创新驱动机制、产业结构重复性建设、分配机制不完善和就业压力不断扩大。因此,需要以经济法的实施为依托,促使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变,不断平衡市场经济主体的各方利益,丰富和发展经济法律和法规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其次,经济法的完善确保消费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消费需求,以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时消费又推动经济向纵深发展,只有大力发展消费才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才能够带动生产,推动经济的飞跃。为了建立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内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质量安全检疫法、市场管理法和税法等,从不同方面为消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从而扩大市场消费。
  第三,经济法的完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有效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缺乏科学和长远的规划,造成自然资源枯竭、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现状相脱节,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集约型发展,形成以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为发展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我国要战略性调整并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创建生态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完善促进我国集约型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促使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发展低消耗节约型产业,使得我国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早日形成。
  第四,经济法的完善确保了我国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失衡现象,主要表现在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的不协调性、经济结构的不优化性、社会经济的不统筹性等方面。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固有性缺陷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市场规划和监管,营造我国经济稳定而富有活力的市场氛围。因此,需要加强经济法的践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完善为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来丰富和完善经济法
  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经济主体的转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的经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首先政府方面,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处于首要地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对经济发展方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不够全面且不够彻底,经济效果不明显,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体制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变革,没有建立一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经济法律。因此,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未能彻底性进行转变,要归咎于政府职能未能有效转型,特别是管理方式未能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应地提升和改观。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凸显经济法的地位,可以加强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着重对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述,要求政府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以便对市场经济的缺陷提供有利的补充和完善,最终使政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要想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既定性目标,需要有关政府机构根据经济领域内不断发展变化的状况,及时调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今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审视,不难看出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规划计划法。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是其主要对象,对于具体对象特别注重,比如经济发展长期规划。在这些长期规划中,我国针对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状况,分别提出了《西部大开发计划》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虽然中央政府对其进行了审核和特别规定,但是由于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它们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推进,这就需要国家不断完善经济发展规范,并做成长远性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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