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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与宪法》项目化教学刍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9:00     阅读:


  摘 要 在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中,项目化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技能,其推广是大势所趋。在政法类高职院校,开展《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的项目化教学,有利有弊,教师必须慎重行事。
  关键词 职业教育 课程教学 项目化 法理基础 宪法
  作者简介:刘刚、缪祥礼,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职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97
  项目化教学是以学生寻求知识、锻炼技能、团结协作、完成任务为主,以教师设计场景、调度、引导、答疑、评判为辅的一种教学模式。项目化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中迅速扩张,方兴未艾。而《法理基础与宪法》是司法类高职院校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如何开展项目化教学,值得研究。
  一、既往的项目化教学探索
  从2015年春季学期到2017年秋季学期,笔者在刑事司法系和司法技术系三个年级的12个分队(教学班)的两门课程中,进行了项目化教学的两轮尝试。在《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这门课程中,学生将课本上的案例分析作业题(“习作案例”)改写为一份司法文书,交给老师带回去批阅。在《法理基础与宪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笔者也采用项目化写作训练来辅助教学。笔者多次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也获得了一些教训。
  二、《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长处
  (一)淡化知识储备,聚焦技能培养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海量知识的获取已经成为轻而易举之事。这样一来,技能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教师要教会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并运用到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尤其是在课本之外,互联网上充满了真伪掺杂、优劣并存的海量信息,有待学生锻炼出起码的分辨能力。
  项目化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不会让学生纠缠学术争论,也不会过多讲授知识点。学生熟悉法律原则及主要法律概念即可。教师的功夫主要花在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辩能力。教师的角色不单单是一名“演员”,更是一名“导演”,一名“裁判”。
  开展《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的项目化教学,实践几年之后,还可以考虑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习惯。
  (二)将部门法、法理学的知识点融会贯通
  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先讲法理学,后讲宪法,再讲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
  采用项目化教学模式,安排学生一周撰写一次法学评论等。教师将项目所涉及的部门法法条预先进行交代,提示学生,让学生思考问題时不走入歧途。教师批改后,分数作为日常评价,登记在记分册上,期末折算后,加权,计入总评成绩。下次课讲解(讲评)时,将部门法知识与法理学、宪法学原理融会贯通,一并讲解清楚。这样有利于学生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举一反三。
  在政法类高职院校中,大多采用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法理基础与宪法》,盛高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7月第二版。教材有9章,38节,314000字。由于编写者的前瞻性,《法理基础与宪法》教材中,每一章后均有“实训项目”,少则1个,多则5个,全书共有24个“实训项目”。这就有利于项目化教学的开展。
  (三)用好每个课时,防止一曝十寒
  传统的人文社科类课程的教学活动中, 采用“满堂灌”的方式,阐述主流观点,力求对知识点的全覆盖,教师累得口干舌燥。但是,对于100人(甚至150人)的大教学班,恐怕只有前三排的几十个学生能够跟上教师的思路,教室后半部分就座的学生大都“身在曹营,心在汉。” 学生临近期末才“临时抱佛脚”——考前死记硬背,考后一周就忘。教学效果不太理想。
  而推行项目化教学,在平时上课过程中,就可以敦促学生勤于思考、勤于动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此一来,“到课率”、“抬头率”、“点头率”等问题将迎刃而解。教师上课时,也不用将相当多的精力花在制止违纪现象(学生玩手机、打瞌睡等)上。学校也不用在教室墙上钉上“手机收纳袋”,课前收手机,课后还手机。
  三、《法理基础与宪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短板
  (一)教材内容难以取舍
  笔者在采用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法理基础与宪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对知识点进行了取舍,具体做法是:1.不讲。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第一编第三章第三节,可以安排学生课下自学。老师在课堂上不再讲解。例如,“法与经济”为第一编第四章第一节。例如,“法与政治”为第一编第四章第二节。例如,“法与道德”为第一编第四章第三节。例如,“法与中国传统文化”为第一编第四章第四节,也可以要求学生课外自学,结合以前所学课程知识触类旁通。2.略讲。例如,“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为第二编第六章第二节中的第一个问题之下的一个小问题,涉及中国近代、现代历史,可以略讲。例如,“国家的经济制度”为第二编第七章第四节,涉及不少政治经济学知识,可以略讲。例如,“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为第二编第七章第五节,可安排学生课外结合思政课知识在课内自学。例如,“公民的义务”为第二编第八章第三节,不用花太多教学时间。3.详讲。例如,“法律关系”为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应当详细讲解。例如,“法律责任”为第一编第二章第五节,应当详细讲解。例如,“立法”为第一编第五章第一节,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条文,详细讲解。例如,“法律解释”为第一编第五章第四节,应结合人大、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等职权,详细讲解。例如,“法律监督”为第一编第五章第五节,可结合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职权,展开来讲授。例如,“宪法原则”为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例如,“选举制度”为第二编第七章第六节。例如,“公民基本权利”为第二编第八章第二节。以上内容须安排足够课时,讲深讲透。
  但是,这种操作,在突出训练、注重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可能牺牲了知识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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