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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教育公平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11:37     阅读:


  【摘要】 公平和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教育不公平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从而制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实现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本动力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维。
  【关键词】 教育公平;和谐社会;思路与对策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摆在突出的位置,强调“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因此,公平的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神圣权利,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教育体制的制约,教育不公平问题仍然存在。教育的不公平又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并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实现教育公平,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保证。
  
  1 关于教育公平的一般理解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作为一种社会公平,同其他公平范畴一样,教育的公平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不同时期,不同阶级对教育公平理念体现出了不同的道德诉求。马克思主义在伦理价值上以追求每个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为崇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公平是一种无差别的公平,包括教育对象、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多方面的公平。在制定教育政策、分配教育资源、提供教育机会、推行教育过程、调整教育结果等方面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均等地享受到公共教育资源。
  在教育领域,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教育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在超越了身份制、等级制等将教育视为少数人特权的历史阶段之后,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公平理论,我们认为,教育公平是指教育制度合理性与公正性的统一,即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既是一个原则,也是一个过程,其核心是效率与公平。教育公平涵盖了四个基本维度: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和教育评价公平。
  1.1 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起点公平是指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教育价值层面,表现为受教育的自由权、要求权、福利权和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权利应当公平。因此,《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6条明确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Everyone has the rights to education;Education shall be free,at least in the elementary and fundamental stages;Elementary education shall be compulsory,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shall be made generally available and higher ,Education shall be equally accessible to all on the basis of merit.)
  1.2 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是指在起点公平的实现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包括教育资源和经费投放的公平、教学课程设置的公平、师生关系互动中微观层面的公平等,其衡量标准在于“让受教育者都有机会获得适合个人特点的教育”。即在形式上,分配教育资源的机制或手段是公平的;在运作上,不同的人竞争的规则是相同的。
  1.3 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是指最终体现在学生学业成就上的实质性的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包括教育资源分配的结果是公平的;接受教育的结果是公平的;在现实中绝对的教育结果相同是无法寻找到的,即使其他外部条件都相同,也会因为人的努力程度不同,能力有高有低,不同的人不可能取得绝对等同的受教育结果。因此,结果公平并不主张完全相同的教育资源分配和完全等同的受教育结果,而是关注弱势群体的状况,通过尽量为他们提供较多的教育资源。
  1.4 教育评价的公平。教育公平除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外还应包括教育评价公平,即对教育和教育成果的评估,揭示教育成果与教育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教育和教育成果所具有的功能,因此,教育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价值判断,它反映着教育功能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正是从这一层面出发,教育评价的价值观、评价标准、评价工具和手段以及对评估成果的处理,都应当体现公平性。
  
  2 解决我国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思路
  针对教育不公平的诸多表现,我们应对应地施以深层次的改革措施,保障教育的公平性价值取向,这便成了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方向。人们可以接受自然天赋和个人努力等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但是人们不能容忍由于制度政策因素而引发的不公平,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在特定环境中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公平。
  2.1 确立教育公平为教育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把维护教育公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对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教育,教育公平的内容和重心是不同的:
  2.1.1 在义务教育尚未完全普及的农村地区牢牢树立公平优先效率的观念,以继续普及义务教育为主。通过普及义务教育、扩大教育机会,使人人都能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2.1.2 在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方针,以“改善教育品质、提高教育质量”为主。通过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人为本的、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使人人平等地享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追求教育质量公平。同时,通过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解决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机会平等。
  2.1.3 在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模式转化为“大众教育”阶段的大发展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公平问题,争取在大发展之初建立起兼顾公平的价值观,以及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架构。
  2.2 加大教育投入,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
  2.2.1 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实现教育横向和纵向的平衡发展,是教育机会公平实现的物质保障。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教育投入的总量和比例,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力争实现国家教育财政支出占GDP比重达到4%,同时继续争取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援助,进一步调动全体社会成员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热情,采用适当的市场机制,如开征教育税,开办教育银行,发行教育彩票,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来发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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