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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的演变与走向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9:36     阅读:


  摘要:我国教育督导评估政策演变呈现出五种特征:发布机构等级的逐步提高、实施主体由单一到多元、政策内容由宏观到微观、政策程序转向自下而上的方式和政策的结果处理更加公开公正,可以看出我国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正走向法制化、科学化、多元化和人本化。
  关键词: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演变;走向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289(2013)04-0005-03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以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1]“我国自1977年邓小平提出恢复教育督导制度的构想以来,1983年教育部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直到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成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开始成立。”[2]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经进入了深入推进的阶段,反观多年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督导评估政策的演变和走向,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督导评估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1991年—2000年)
  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指出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这部法规是这一时期督导评估的指导性标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评估指导。这样,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第一次法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从此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3]1996年颁布的两个文件也指出在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1998年颁布的《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和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以及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都提出建立和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在当时对地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这些文件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教育督导评估的特点: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对“两基”工作,即基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检查为主。
  (二)普及向均衡转变阶段(2001年—2012年)
  2001年国家教育督导团颁布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保证素质教育顺利实施。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2010年《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2012年教育部颁布《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之后,各地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
  这一阶段的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政策的关键是在“两基”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政策,成为新时期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
  (三)进一步深入推进阶段(2012年之后)
  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规定“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在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在相应方面的差距进行重点评估。对地方政府在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的“制定教育督导条例和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的要求,国务院于2012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教育督导条例》颁布以后,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相关政策在各个县域内不断地完善和落实。
  二、督导评估政策的发展特征
  (一)政策发布机构的等级逐步提高
  从表1中可以看出,由最初国家有关的教育部门,包括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到有关教育督导的行政机构,再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政策发布机构的等级逐步提高。可以看出教育督导评估,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背景下的督导评估,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国家的重视,体现了督导评估政策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政策实施的主体由单一到多元
  我国的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主体由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构成,在中央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的督导评估一直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主体。《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中指出把“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即让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以及其他群众都参与其中,作为共同的主体,这体现了咨询主体地位的提升,有利于主体的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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