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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处理解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9 06:04:44     阅读:


  [摘 要] 与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2013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等方面发生了很多变化。本文主要分析了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处理、按名义金额入账等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 新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待处置资产损溢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9. 010
  [中图分类号] F81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9- 0020- 02
  2013年1月,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制度)开始正式实施。与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新制度发生了诸多变化,例如新增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体现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和原则;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本文重点分析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处理与核算发生的变化。
  1 事业单位开始对固定资产虚提折旧
  旧制度没有计提折旧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直按历史成本反映于资产负债表,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但不考虑残值。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计提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累计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
  这一改变可以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水平,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但分析以上规定可以发现,与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不是计入支出,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口径,又可以反映固定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发生的使用消耗和自然损耗的真实价值,解决了旧制度下虚增资产、账实不符的问题,能够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偿债能力,也同时满足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方面的需要。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很多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在学习新制度时认为凡是事业单位都必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实际是一个误解。新制度只是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并非强制要求计提折旧。这意味着,除了医院、高校、科学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必须提取折旧以外,其他事业单位如中小学校、体育、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等行业都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计提折旧。
  2 外购固定资产处理发生改变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借记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与旧制度相比,唯一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而代之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这一改变实际上也与提取折旧有关。根据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购入固定资产一般作为资本化支出处理不同,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要同时做收益性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处理。这样处理主要是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会计的特殊要求:接受国家财政拨款,需要接受预算管理;作为会计主体,又要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与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为了反映资产磨损程度和资产重置进行资金准备不同,事业单位一般是通过财政拨款的预算资金购买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考虑资产更新补偿的资金问题。因此,事业单位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已经计入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如果在提取折旧时再计入上述科目,很显然就虚增了费用。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制度才规定提取折旧时作为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处理。
  例如,2013年10月,某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入一台仪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该仪器购买价格18万元,预计可以使用10年。会计处理为:
  (1)2013年10月购入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180 000
  贷:银行存款 180 000
  借:固定资产 180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80 000
  (2)从2013年11月开始按月计提折旧180 000÷(10×12)=1 5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 500 贷:累计折旧 1 500
  3 无法准确获知成本的固定资产按名义金额入账
  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经常会由于资产调拨、移送、捐赠等原因无偿获得固定资产。在新制度实施前,由于缺乏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在取得上述资产时只能按账外资产处理,有的在辅助账或台账上登记,有的则没有任何记录,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又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名义金额是指在取得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自行确定该资产的入账金额(1元钱)。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①标准统一,操作简单,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②入账之后,这些资产就会体现于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中,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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