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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5:33     阅读:


  【摘要】我国当今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因此社会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方面,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伦理等方面,并且都包含着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近两年来我国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热潮也在不断高涨,本文就简要分析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案例指导;判例;构建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公布为指导性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对种种问题所尝试性建立的一种工作性的机制,是在司法改革中创新机制的一种产物,它并不属于法律。
  二、对类似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概念的介绍
  在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以便对案例指导制度有更清晰的认识。
  1、判决的概念
  判决(或裁决)是指法院对他所审理的案件而做出结论的一个具体记载,其表现形式就是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在内容上包括对案件具体事实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分析、以及其结论得以成立理由的阐述。一份生效的裁决,首先要对于宣判的案件产生既判,也就是判决就其本身涉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当事人一般都不被允许就同一问题再次起诉,强调的就是判决结论的确定效力。判决在完成并且生效之后就会自然而然的形成为一个案例。
  2、案例的概念
  “案例”一词,起初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而不是在法律领域专有的语言,并且在其他学科中也曾被广泛的使用。在法学上,案例就是指案件及其裁决结果的总和,所有的裁决都是案例,但在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则通常被法律的职业人士用来指代某些较有影响、较为典型的案件。案例在法律的历史长河发展和法学研究中具有基本的资料素材性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发生影响、产生作用,则就需要观察案例能否成为先例,而要成为先例又必须有制度上的规定。
  3、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案例指导制度不仅能够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而且是配合司法解释发挥重要作用的措施。司法解释一直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同时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它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本身具有抽象性、一般性、滞后性等缺陷,所以司法解释必须要和案例指导制度相结合,才能发挥出显著的效果。司法解释常常不是因为解决了个案问题才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模糊或缺陷等普遍性的问题而制定的。所以司法解释在制定后,法官们仍然不能取得非常具体化的解释,而是在具体案件中甚至是需要对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
  三、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必要性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首先,统一审判标准,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基于我国法制不甚健全,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导致同样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民众对法律认同感不强。其次,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法治成本。案例指导制度借鉴了遵循先例的特点,法官遇到同一法律问题时,可以直接参照指导案例,不必对统一法律问题的分析适用重新进行思考,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再次,增加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案例指导体现出的具体生动性将促进法律更好地普及。
  四、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现代公共选择学派研究发现,任何一种制度如果可以从一个可以选择的制度中安排出来,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比整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更有效。案例指导作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立法相比,起指导作用的案例是已经生效的案例,其生产成本很低;从交易过程来看,其主要是配合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优点。因此可以说,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比较理性的一个选择。就中国今天的法治现状而言,我们并不是要强调判例的主导地位,而是呼吁恢复判例的有益之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弥补我国长期以来制定法的缺陷。
  五、对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
  1、选用标准方面
  选用标准方面,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文书形式一定要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裁判文书主要是由案情、判决理由、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这四部分组成。作为指导性案件应该符合以下几项条件:第一、案件类型要具有新颖性,是社会矛盾凸显时期的现实产物。案件的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对社会价值的取向和未来社会的发展有进步作用。第二、案件的类型属于容易发生的,对于此类案件进行适当适用,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第三、案例特点要疑难复杂,分析探讨案例,准确裁量,必须意义深远。第四、对于如何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条文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选用程序方面
  选用程序方面,各级法院已经生效了的,符合上文选用标准的实体条件的都可报送。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每年都需要颁行一定数量的案例,这些案例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的审核、讨论,工作负担很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法院的内部设立专门性指导案例选编委员会。由本院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参与,必要时还要吸收法学专家以及知名律师,使之形成一种运作体系,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用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下来。案例实行逐级上报制,还有中院汇总基层法院和本院的案例都要上报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汇总各中院上报的案例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赋予高级法院对于本辖区内的案例可以进行初审权,这样可以确保报送案例的质量。
  3、案例汇编方面
  案例汇编方面。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专设的案例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的人员对各高级法院报送的案例要进行认真审核和分类。在编排的过程中,消除各案件之间的冲突或者矛盾重叠的部分,并且在每个案例后附上指导性意见,如案例的适用范围,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和见解,该案例的现实意义等。并将编排好的案例汇编成册。第二,指导性案例必须经过公布才有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汇编成册后,指定其官方刊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才生效。
  任何一种制度,哪怕被认为是最好的制度,都不能完全的照搬照抄,对于判例制度亦是如此。我们应该积极国外先进的、有利的制度,更应探索适合自己的,能够为我所用的制度,取其精华,完善不足,以此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完善。引进判例中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克服制定法中的不周严性和滞后性,还要引进其公正性、合理性,以此来促进我国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立足于中国的判例研究才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基础,当前最高法院正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这对于保证同案同判,统一司法标准,尤其对于保障司法的可预期性和裁判的公正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借鉴域外的判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借鉴国外的判例制度首先要求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还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寻求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构,这才是科学路径之所。
  【参考文献】
  [1] 富晓燕.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2] 胡云腾, 于同志. 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 2008(6).
  [3] 郭成伟. 外国法系精神[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38.
  【作者简介】
  郄龙腾(1989—),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刘丹(1990—),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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