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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现代学校法人制度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22 06:13:52     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其面临的社会环境问题日益增多,学校与政府、教师、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为了更好地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明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管理科学、运行规范化的现代学校法人制度,以下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是确立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学校自主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学校首先应当是一个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是学校自主发展的前提与保障,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真正落实和实施的前提。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给予了肯定,表明学校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不因投资者代表的更迭而影响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法人对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从法人性质上来看,按照西方传统的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学校属于公法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学校被认为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与一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同,它是具有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
  二是建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学校法人制度的核心。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由于学校是具有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所以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学校治理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在学校具体机构组成与制度运行中还需结合教育的特殊性进行配置。在机构组成上,作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的学校董事会应由办学出资方(公立学校包括政府和其他集体组织)及包括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等其他利益相关人组成并进行学校事务的决策;作为学校事务监督机构的学校监事会应由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中介组织、教师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学校利益相关人组成;作为学校事务执行机构的学校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在学校办学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应当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除此之外,科学化、规范化的学校管理制度还包括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起明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现代学校的正常运营。
  三是明确学校与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律关系是现代学校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学校处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既包括外部关系如学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又包括内部关系如学校与学生、教师之间的关系,明确学校法人实体与各主体的社会关系是现代学校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政府对于学校应当减少直接干预,其主要目标应是健全教育市场进入规则、竞争规则和交易规则,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对学校办学行使监督权;学校与教师之间逐步实现教师聘任制,学校有权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惩,同时教师也有权依照法律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一方面学校提供各种教学和生活设施,学生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可自主选择使用,双方形成具有平等性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学校对学生享有特殊的管理权,如制定校纪校规、进行纪律处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双方形成具有隶属性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学校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发生如土地、合同等法律关系时,要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之,建立现代学校法人制度,就是要通过学校组织再造和制度创新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与不同社会主体的法律关系,使学校既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高效运转,又能够保证教育目的的顺利实现,从而更好地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现代学校制度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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