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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07:09     阅读:


  任何儿童,无论是残疾儿童还是正常儿童,他们都有权利在自己社区内的普通学校接受教育。为所有在学校读书的孩子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是所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全纳教育是特殊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让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一起在同一个环境中学习、接受教育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积极倡导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融合,指出融合是残疾儿童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对他们施予的特殊待遇。早期的全纳教育主要是关注残疾儿童或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问题,因此全纳教育是相对于特殊学校这种隔离安置的环境而言的,是指让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依靠普通设施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普通学校根据残疾儿童的特别需要提供适宜的、高质量的教育。其核心理念是教育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维系社会公平的基础。然而随着全纳教育的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担心如将全纳教育的政策设计和发展仅针对残疾人群体,就可能会忽视或遗忘其中另一部分群体如流浪儿童、边远地区的游牧民族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来自其他弱势群体或者社会边缘群体的儿童,因此将全纳教育的对象逐渐界定为所有易于被边缘化和被忽视的群体。但不可否认,残疾儿童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育仍然是全纳教育对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让所有的人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独特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是国际社会的理想,也是教育的核心价值追求。美国积极倡导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教育,是实施普通教育改革、推进全纳教育发展比较早的国家,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全纳教育的起源。
  美国对待残疾人的历史经历了曲折的过程。20世纪中叶之前,通常残疾儿童家长试图将残疾儿童尽可能地隐藏起来,避免被别人看到,或把患有较严重残疾的儿童送入专门的养护机构。那个年代,把残疾儿童从阁楼和密室中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在公开场合出现便成了社会上有识之士努力的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那些被鉴定为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通常被安置到专门的特殊学校或养护机构接受特殊教育或照顾,这些特殊学校设施相对比较齐全,教师是接受过专门教育训练的专业教师,基本是将同一类别的残疾学生安置在一起,残疾学生大多住校。这些特殊机构使残疾儿童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离,与家庭、社会接触较少,普通学校和班级拒绝接纳被鉴定为残疾的学生入学。地方学校对于是否给予残疾儿童與非残疾儿童享有相同的教育权利这一点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甚至有一个州的法律规定,普通学校可以拒绝接收那些“身体或精神状况表现难以接受”的儿童入学。
  随着平等、自由、公平观念的推广,残疾儿童和他们的家庭从被排斥和孤立的状态下走向了融入和参与。社会不再认为残疾儿童是地方公立学校责任以外的事,不再希望存在差异的儿童由于有人认为他们不能在传统的教育中获益而被从普通学校驱逐出去。特别是1975年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颁布之后,美国政府从法律角度确立了残疾儿童享有在普通学校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权利,从此,美国残疾儿童开始从隔离的、封闭的非主流特殊教育机构回归到普通的主流教育体系中。
  为了体现时代的发展和对残疾儿童教育的重视,美国几次修订《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1990年修订时改为《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之后2004年修订时更名为《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目的是满足残疾儿童多方面、多层次的教育需要。这部法律对全国所有学校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改变了普通教育工作者和特殊教育工作者、学校管理者、家长和残疾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极大地推进了残疾儿童全纳教育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零拒绝。“零拒绝”即“不能拒绝”。普通学校必须为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无论残疾儿童是何种类别的残疾,也无论残疾儿童残疾的程度如何,公立的普通学校都无权拒绝本社区内残疾儿童入学。任何残疾儿童都不应该被公立学校排斥在外。各州教育机构及地方教育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残疾儿童拒之门外。
  2.免费而适当的公立教育。残疾儿童所接受的公立教育必须是免费的、强制性的。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应享受与正常儿童同等的待遇,其特殊教育部分的额外开支分别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承担。法律规定的“适当的教育”,要求残疾儿童教育单位要针对每个残疾儿童特定的身心状况和外在的影响因素,制定适合其发展需要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方案,并为实施该教育方案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服务。
  3.最少受限制环境。在适当的最大范围内,所有的残疾儿童都应该与正常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特殊班级、隔离式特殊学校或其他将残疾儿童从普通教育环境中分离出来的举动,只被允许在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使得运用额外的辅助和服务的普通班级教育仍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换句话说,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要优先考虑普通学校普通班,只有在普通班中残疾儿童在提供了额外的辅助和服务的前提下,仍不能完成既定的教育目标或感到不满意时,才被安置在特殊班、特殊学校或隔离式教育机构中。因此,最少受限制环境就是要缩小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差距,尽可能减少对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的限制,使残疾儿童尽可能达到正常儿童的发展水平,实现教育正常化。
  4.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有时由于环境的阻碍,残疾儿童无法进入普通学校或从普通儿童的教育活动中获益,教育行政部门或普通学校要为残疾儿童提供保证其接受特殊教育,并从中获益所需要的相关服务和辅助技术。包括特殊的交通工具、配备足够的教师、学习必需的特殊设备或用具、清除环境中妨碍残疾人活动的障碍、提供所需的专业人士的康复服务等。
  5.家长参与决策。学校在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和制订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时,必须与残疾儿童家长合作,考虑家长的愿望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不仅是残疾儿童教育方案,还可以作为残疾儿童教育管理的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校董事会和学生家长可以依据这种专为残疾儿童制定的教育方案,检查和督促特殊教育活动的进展,监督残疾儿童的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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