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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7:15     阅读:


  摘 要:概括介绍财政监督机制的内涵,提出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分析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我国财政监督机制;问题;原因;分析
  
  一、内涵
  机制是原指机器构造和动作原理,通过类比借用此词,反映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结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以及发生各种变化的性质和相互联系。财政监督机制是指为确保国家财政目标的实现,在财政管理过程中所设置(构造)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制衡制度与运行机制。财政监督机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
  财政监督机制的要素。财政监督机制包含法规支持、运行操作、风险控制、综合保障、考核评价等相互关联的要素,共同构成完整机制体系。
  财政监督机制的机构组成。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共同职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等。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从监督的角度参与财政管理,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从管理的角度开展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专职管理机构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只有加强协调,才能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实现财政监督目标。
  二、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构建,财政监督在各方面明显滞后。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财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两类:一是《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财政监督问题的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和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想应的法律保障。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立法部门的不同、层次的差异,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不够充分、不够系统,尤其是各个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地位、组织、职责、权力、任务、程序以及处罚手段等重要问题都没有作出准确的定位,还不能完全适应财政监督的特殊需要,尚缺少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二是财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为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陆续制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个别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又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低,规定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运行系统存在薄弱环节
  财政监督中存在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的现象。
  1.财政监督手段落后。虽然"金财工程"已经开始启动,但相关软件、网络本身就没有财政监督的功能模块和操作系统,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实现“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尴尬局面。财政监督部门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也不能实行联网,致使财政监督机构难以及时掌握财政收支动态,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不理想。
  2.财政监督对外协调机制不完善。目前承担财政监督任务的部门较多,如审计机关、税务部门、财政部派出机构专员办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各个监督机构之间缺乏明确分工,实际监督中“缺位“和”越位“现象十分普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与审计机关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的检查审计,造成了事前和事中监督的”缺位“;针对同一事项各个部门都要监督,互相之间经常产生监督重叠和越位现象。
  3.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4.财政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不够。近几年虽然监督方法由专项监督向日常监督、事前事中监督转化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在具体工作中,我国对财政性资金运行仍主要是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财政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被检查单位的报表、报告的检查来实施,财政部门更多的注重支出预算的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判断,疏于对财政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分析。
  (三)机构设置和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各个地区的财政监督机构在设置上不尽一致,机构分设和机构混合的情况并存,使得财政监督统一协调受到影响;其次,人才短缺严重,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并且能够适应不同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的人员较少。
  三、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重视不足
  财政监督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机关的足够认识和重视,只是财政执法活动长期缺乏一部完整而统一的财政监督法规的保障;滞后的立法理念制约着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包括财政在内的所有立法长期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这种立法理念应该是法律规范严重缺乏时期的权宜之计,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前瞻性和对社会经济应有的引导性;法学界对财政法研究工作的薄弱,也是制约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完善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二)认识不够
  在思想意识上,人们往往把财政监督当作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和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必然联系,忽视在财政业务管理活动中开展财政监督活动;在政策制定执行上,由于官场中存在“潜规则”,而且各种法律规章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比较笼统,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执行中随意性大,再加上缺乏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使得财政日常监督工作松懈,当问题积累严重时,才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运动式、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财政信息化所实施的"金财工程"在财政监督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财政信息共享机制与监督部门未能完全信息共享,财政监督系统还没有实现与财政系统的信息联网,不能做到全程实时监督;对于日常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还没有做到全面化、具体化,日常监督只是停留在蓝图阶段,没有具体执行;财政监督的透明度不够,外部监督不充分,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还不能完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政策、程序、资金、转移支付、超收资金使用等透明度有待加强。
  (三)用人制度不完善
  财政监督机构人才录用制度不甚完善,人才准入规则滥用现象严重,没有制定并实施保证组织内所有成员具有一定水准的诚信、道德观和能力的政策,进而没有运用科学务实的人事政策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一套具体的各部门职责和职位说明书,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分工和每个人的岗位所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人力资源配置和有的放矢的人员培训。没有规定财政监督人员与一般业务人员的业务特殊性,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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