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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4:52     阅读:


  [摘要]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目前职业教育领域内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完善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是核心所在。文章从国际比较的视角,选取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及日本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制度环境、衔接模式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四国在中高职衔接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借此反思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问题,认为应该确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等的地位,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适宜的课程衔接体系等。
  [关键词]中高职衔接 比较 模式 制度
  [作者简介]蒋春洋(1979- ),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辽宁 沈阳 11003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7-001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同时,还提出了“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等要求。这些目标既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一个指引,也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目前职业教育发展亟须解决的问题,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始终是构建现在职业教育体系的核心。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视角,选取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及日本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制度环境、模式进行研究,试图归纳总结出四国在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借此反思我国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问题与对策。
  一、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制度环境比较
  1.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建立了国家资格证书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了A级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以及普通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同时确立职业教育职业资格与普通教育文凭等值的制度。这个制度的推行,使职业资格证书得到了人们的认可,改变了以往只认可学历教育文凭的认识。国家规定,凡是16岁以上的青年,完成11年义务教育之后,除了已经获得A级证书,即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学生外,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或者参加现代授徒计划。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及相关职业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NVQ)、普通国家职业资格(GNVQ)之后才可以去就业或免试到大学继续攻读学位。另外,为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文凭的等同和价值权威性,国家职业考试委员会与中学教育考试委员会共同承担起职业资格教育课程的编排、审定工作,紧接着英国又增加了“只有达到累计学分才能毕业”的新要求,为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的有效推动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2.美国: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自1862年第一部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案《莫雷尔法案》颁布以来,美国相继制定、颁发并实施了多部职业教育法案,这些法案的颁布与实施有效地解决了美国在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对美国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比如,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明确提出政府应该以立法资助的形式来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财政需求,并规定由政府拨款在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1963年颁发的《职业教育法》中,对中等职业教育后的升学途径进行了拓宽,为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进入更高一级的学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颁布的《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中,为了学生工作和升学做准备,制定了学习计划,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多种中学后的教育和培训。2005年,修改和补充了1998年颁布的《柏金斯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并颁布了《柏金斯生计和职业技术促进法》,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整合,工商企业与教育机构密切合作。上述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为美国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3.澳大利亚:AQF资格框架制度。澳大利亚颁布了一些全国性的政策,为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提供了前提。20世纪90年代初,澳大利亚构建了国家统一的资格框架体系(AQF),1995年1月启动,在之后的5年分阶段实施,至2000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个资格框架共分为12级资格,是一个综合性、全国一致性的资格框架体系,其中包括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三种类型。结束学校教育颁发高中教育证书,完成职业教育与培训会根据相应的级别颁发一级至四级证书,和文凭、高级文凭两种文凭,还有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部分资格。完成高等教育会根据学习情况颁发三种文凭,即文凭、高级文凭、研究生文凭,三种学位分别是学士、硕士、博士。澳大利亚的AQF资格框架是根据不同的层级进行设计的,各层级资格之间相互衔接、相互承认,该制度规定在各个资格框架内可以实现学分转换。因此,可以从一种资格逐级上升到另一种层级更高的资格,也就是说,当获得一种证书或者文凭之后,可以顺利地继续另一种证书或者文凭的学习。另外,AQF还包含了由指南构成的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所承认的资格,指南的内容即各个资格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衔接的资格证书及资格转换等要求。AQF这种相互衔接的特性,确保了人们职业生涯的终身发展,为中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提供政策保障。
  4.日本:对口升学政策。“二战”后的日本,对本国战前的教育制度进行了改革,创建了短期大学以满足青年人尤其是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将一些高等师范院校升格为四年制的大学,其学制也改革为现行的“六、三、三、四”学制。职业教育改革方面,1947年颁布了《学校教育法》,其中规定:“在高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培养学生在衣、食、住和职业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普通高中设工、农、商、水产、家政等职业选修学科,设立工、农、商、水产等职业高中,并以此作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途径。”①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教育界和企业界人士意识到,中等职业教育对学生专业技能及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培养与社会的需求、学生就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能力要求不符,鉴于这种情况,提出了“职业指导和升学指导一体化”的思想,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时,能够把职业指导和升学指导两者紧密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指导体系。专修大学、短期大学等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采取有限招生政策,更加重视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时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并且在培养目标上与中等职业教育建立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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