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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美国择校政策对我国择校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15:51     阅读: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择校成为美国推进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美国择校政策的核心是要建立一个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教育市场竞争、家长自由选择的教育供给体系,将原来的公立学校系统改建成一个自然且稳定的替代性竞争择校体系。择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不能硬性地“堵”或原则性地“疏”,换种角度重新审视和理解择校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美国;择校;择校政策;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从直接的“划桨手”转变成“掌舵者”,政府的有限退出,市场要素的合理引进,推动着美国择校政策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与借鉴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择校政策,针对当前我国的择校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一、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及其转移支付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来源单一,且集中倾向重点公立学校,造成学校之间差距的扩大,以及“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下的地区差距,才会有今天的“择校热”。首先,应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公共服务职责,对义务教育进行全面财政保障,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推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明晰各级政府承担经费比例标准,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其次,推动教育财政立法和财政诉讼,发挥立法与司法机关在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与配置的保障作用,开辟合理的教育税种,并在税收分配上向地方政府倾斜。再者,应设立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基本标准,对低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自上而下的经费补贴,加强各省的融资渠道,努力缩小省内县域间的教育差距。最后,同一县域内应实行以学生数为标准的均等化拨款制度,并适当向农村地区、薄弱学校进行倾斜[1]。针对我国目前主要“以县为主”的教育财政支付模式,在资助项目中要添加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有效因子,争取做到资源配置权由学校、教师等一线工作者掌握。
  二、产、权、责明晰、健全
  产权制度是完善的市场经济标志,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因素较大地内在化为激励,将受益者和受损效应内在化。学校作为人力资本生产体系中的竞争性教育生产单位,这个产权主要体现按教育规律和教育市场的需求组织教育生产,按市场规律与外部环境进行资源交换。营利性机构只有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才能建立明晰的权、责、利关系,促使其避免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依据有关法规和契约,组织教育和经营活动,实现有效的外在约束[3]。中国的择校之所以会出现一系列“寻租”“寻金”现象,是政府强势主导下的产权制度没有很好的变迁。政府越权,甚至出现以公谋私,学校没有明晰自己的产、权、责,在不确定中寻求利益,代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社会力量没有权利和责任意识。
  三、建立有效的择校法令、法规和契约
  在美国有完善的择校法令、法规及其契约(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家长等),这是保证择校过程中各利益主体能有章可循,以免出现权力下放所带来的权力内耗、无序以及少部分人的权力膨胀等不良现象,充分发挥分权机制所带来的力量,避免出现“撇脂”现象,而不仅仅只是些原则性限制措施。
  四、建立有效的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
  美国择校利益机制的构建是基于教育公平、种族融合、教育质量这三个价值标准建立起来的,针对择校过程中出现的非主流群体利益缺失状况,有必要建立弱势群体教育补偿机制。如针对薄弱学校可以采取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手段,外部扶持(资金、政策、设备、师资等)和内部激励(竞争机制),通过设置奖励性项目或资金等措施激励薄弱学校的的改造,或通过“学区化管理”、“集团化模式”对结帮扶,扩大优质教育的服务范围和质量,避免在择校过程中边缘化。对于弱势人群,可以设置补助类(学票)、奖学金项目、普通优质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或在课程或教学上有意部分倾向弱势群体,满足其利益需求。
  五、加强教育督导与问责力度
  美国择校制度是在教育监管、督导和问责下运行的。以此为鉴,中国在择校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要走向融合,前提就必须做好监管和问责。如加强民办学校的审核、考察,明确学校的责任,并适度下放一些权力,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要监管好权利的运营,加强校董事会内部机构的完善,提高教职工代表的地位。也要加强公立学校的监管和问责,避免公立学校的市场垄断,压挤其他学校的发展,走向谋取私利、责任下滑趋势;再就是针对民办学校中收益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公益性原则”对所有学校同等对待,也需要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对公益性不同的学校区别对待和管理。
  六、家长委员会等民间组织的回归
  美国择校中,把家长当作“顾客”或“客户”来对待,通过“用脚投票”行为来参与学校事物,即学校好,我就送孩子过来,学校不好,我就将孩子转走。这种逻辑看似说的通,只是父母以这样一种“商业化”的方式来参与学校,并不是真正为了学校好,也不是真正对孩子的学习、成绩负责。作为个体“顾客”的父母因该更像一个教育产品的“合作生产者”,参与学校的教育提供,父母与学校(教师)构成委托契约的关系,作为契约方有权参与学校的有关活动,同时为了保证因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经济人的逐利行为,政府要加强其他民间组织(基金会等)的建设,发挥其制约和支持作用,保证受教育者利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评估研究中心.以公平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发展报告2(no[R].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60.
  [2]王强.国外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比较与启示[J].教育研究,201〗,(3):98
  [3]王伟.美国营利性教育机构制度环境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2002:89
  [4]张燕军.从奥巴马政府修订NCLB法看美国教育均衡发展[J].外国教育研究,20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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