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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人本法律观教育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9:05     阅读:


  摘 要: 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教育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教育。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理论水平,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整 体 意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的教育应根据大学生的身心特点,采 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方法。
  关键词:人本法律观;法律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03-0136-02
  
  一、问题的提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根据《中共中央宣传 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而设立的 ,是大学新生入校后接触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该课程已实施了近4年,许多教师反映,“基 础 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多,教学时间少,很难保证教学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 部分教师将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混同了起来。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尝试以人本法律观教 育为主线、以解决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与法 律素质为目的开展教学活动,切实提高了“基础课”的教学效果。
  
  二、人本法律观教育的涵义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来,“以人为本”的观念受到了广 泛关注。人本法律观教育作为一种教学实践,就是建立在人本法律观和关于教育的理论的基 础之上的教学活动。
  作为一种理念,“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者 管仲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 危。”[1]作为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思想无疑是最具 科学性和 指导性的理论,而人本主义思想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就是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这一 概念最 早是由李龙教授于2004年在南京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的,同年底李龙教授在《社会科学 战线》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人本法律观简论》的文章,又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他的关于人本法 律观的基本思想。李龙教授认为,“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 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 2]。人 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延伸,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的教育就是教育者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 ,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宗旨,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 基础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从而使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心理、法治理念 和法律信仰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教育的意义
  
  1.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
  “基础课”是道德和法制教育课,其教学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以 使其形成必要的法律素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生所掌握 的法律知识的多少;二是大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相关实际问题能力的大小;三是大学 生对我国法治现状和法治理念的认识程度的高低。“基础课”的教 学不应只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重复,而且要体现大学教育的特点,要有一定的理论深 度。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教育,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理论素养的提升,有助于大学生 感到迷茫和困惑的问题的解决。
  目前,无论是法制教育还是法学教育,都有一个共同的和基础性的理论问题的问题。 即“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必须解决。现有的法理学教科书中绝大多数都把法律的本质 描述为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而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则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有 的教师由于不能清楚地阐释法律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关系,所以在讲解社会主义法的 本质时,总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因而达不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
  人本法律观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基础,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研究始终是把人作为 其主体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人是社会历史的前提和出发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66~67,所以“我 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 动的人”[3]73。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科学地阐明了法的起 源、法的 本质等一系列法学的基本问题。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 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4]。“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 现,因而是 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 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 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5]。在这里,“人民的意志”体现了法律的本质。但 是,在阶级社 会中,法律被异化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律被异化的结果。一 旦这种异化被消除,法律就会回归于人,就会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上述的理论问题也就迎 刃而解。
  2.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整体意识
  所谓法律整体意识,就是指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用整体观分析法律问 题,使大学生把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关于法的概念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认知,并注重法律理 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在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个人的任何一 种活动,都会与他人的活动相联系,进而形成一种社会关系。“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 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8]。法律关系也是 如此。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本法律观的核心是人。所以,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 律观教育,能使大学生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时,正确地把握问题的性质,分清 整体与局部、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如在“基础课”教学中,在讲授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一 节 时,针对重庆某高校一对学生在校结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曾提出“这对大学 生的法律意识是增强了还是降低了”的问题。对此,85%左右的学生认为是增强了,但也有15%左右的学生持否定态度,但并不能提出反驳的理由。正确认识这一问 题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婚恋观,也关系到学生对法律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教师要引 导学生树立整体的法律意识。因为,如果单就这一事件而言,无疑这俩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强 的,但就整体而言,这俩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不能说是增强了,因为婚姻法并非只规定了结婚 的实质性要件,它还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其他要件。通过分析,学生们认识到 ,对法 律的理解不能机械地搬弄法律条文,法律是众多要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忽略了其中的任 何一个要素,都可能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偏离了它应有的涵义。
  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2008年,我国首度发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该白皮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 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有的公职人员的“官 本位”思想依然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
  当代大学生担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人本法律观的教 育,可以使大学生深刻理解法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 律的法律精神,树立对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信仰,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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