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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3:25     阅读:


  昆明市、楚雄州、文山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昆明市、楚雄州、文山州人民政府:
  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是我省承担的一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建立州、县、乡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根据《云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云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方案的通知》(云教改〔2011〕1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紧紧围绕科教兴滇、人才强省和“两强一堡”战略目标,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教育工作方针,以加强现代教育价值建设、现代教育体系建设和学校现代管理为主题,以创新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和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为主线,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教育的领导管理能力和发展保障能力,加快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加速云南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分类指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据区域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细化目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保障条件,统筹资源配置。
  (二)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立足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解决长期制约当地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矛盾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以改革为动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破除制约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要从具体实际出发,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过程督导与综合评估相结合,力求简便易行,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整合对教育的各种考核、检查,共享评估结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三、评价主体、对象和内容
  实施评价的主体是省、州、县三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价的对象是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评价内容主要是:
  (一)教育地位。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需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把促进公平作为一项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科学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完善教育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速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有机统一。建立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奖励制、问责制。
  (二)资源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全额用于教育、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等教育投入政策。设立教师培训、教育督导、教育工作奖励、学前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等专项资金,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努力改造薄弱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各类学校办学条件逐步达到省定标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地位,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人才从教。
  (三)教育管理。健全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履行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职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切实做好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对教育、学校、学生和教师评价机制,推进评价制度的深刻变革。实行区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服务农村学校定期交流制度,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全面开展教师全员培训。
  (四)教育发展。继续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缩小县域内学校的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进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建设,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贯彻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育监督。把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健全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充实教育督导人员,强化教育督导管理,建立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建立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教育工作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评价。2013年5月底前,省完成对昆明、楚雄、文山3个州市的试点评价。评价认定结果设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2013年3月底前,昆明等3个州市完成对五华、安宁、禄丰、元谋、文山、富宁6个县(市、区)的试点评价,五华区等6个试点县(市、区)完成对所属试点乡镇的试点评价。
  (二)全面开展。2013年下半年,在试点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云南省州、县、乡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職责评价办法,在全省全面开展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4年,进一步总结、修订、完善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我省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接受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出经验、出成果。
  (一)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州、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探索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工作机制。
  (二)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激励机制。
  附: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试点评价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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