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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拟教学法在民商法学主干课程中的应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10     阅读:


  摘 要: 民商法主干课程注重理论体系的建构。在完整构建理论体系的同时,指导学生运用角色扮演法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事务开展模拟训练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通过向学生介绍民事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可以使学生明确民事纠纷或民商事法律事务中当事人的目标,并切实感受当事人在实现目标过程的优势和劣势,达到融会贯通理论知识点,解决未来职业实践中难点问题的目的。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开展角色扮演模拟教学,需注意案例或法律事务选择、不同法律角色定位、教学效果评估与形成对策等关键问题。
  关键词: 模拟教学 民商法教学 案例分析 角色扮演
  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堂理论讲授与实际案例分析演练相辅相成。法学主干课程对于学生建立法学整体知识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民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借助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同知识点可以形成交叉集聚效应,汇集并传递给学生。模拟教学法比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更进一步,强调学生融入纠纷或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现实角色,而不是作为事外第三人旁观和评价。在美国,一些法学教师采用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充当原、被告代理人,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辩论。[1]这种教学法在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为主,以概念为起点、以法律条文为骨架,着力于理论基础和逻辑严密的法条结构的构建,教学采用以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为核心的推理模式,由教师向学生单向传递,存在教学单向性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即使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例如德国的演绎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也仅仅是使法条适用更加清晰。[2]这种单向性的教学带来的弊端是,学习者并不能进行独立思考,缺乏对司法能力的培养,导致学习气氛沉闷。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分析,“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3]
  民商法主干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等内容。在这些课程中,由于借鉴了大量外来的法律术语,其背景性理论非常抽象。以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课程中的“物权行为”为例,其概念本意与日常理解的含义大相径庭,如果仅仅以概念讲述、特点分析和“典型行为”介绍等方式讲授,则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必须有适当案例加以说明。然而,课堂上进行案例教学存在理论和案情脱钩、针对案例就事论事等问题,案例的辅助理解作用有限。
  有学者认为,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在民商法课程中推行实践性教学,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部分。教学实践部分包括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组织的案例讨论、相关案例、音像授课、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模拟法庭的设计和法律诊所中的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部分包括与民商法教学相关的社会活动,如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学习、旁听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相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4]对于民商法主干课程来讲,这同样存在问题,即每学期课程安排容量有限,引入大量的实践性活动,对于法学初学者来说,不利于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法律理论框架,大量的现场实践“冲淡”了基础理论课的环境氛围和教学目标。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种折中的多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法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较为适用。模拟教学是一种在教学活动中模仿社会实际的教学方式,它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都有重要意义。[5]模拟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在贴合社会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民商法基础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导,学生轮流扮演不同民商事纠纷或民商事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角色,在纠纷解决或事务处理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特色分析
  (一)模拟教学法强调在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基础上灵活编排和整合案情
  传统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整理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分析讨论,案件的背景性资料通常经过简化,以判决书等最终法律文书为蓝本,且案例教学主要的时空存在于授课的教室中。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失去了实际生活的现实全貌,尤其是对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来讲,过度的定型化范围会束缚学生的思维。学生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往往不是由教师加工好的案例材料,而是复杂得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组合,各种信息往往混杂在一起,需要学生分析筛选,从中找出案件主线和争议焦点。此外,学生还必须懂得在存在价值判断和倾向的各种材料中,梳理和了解案情。模拟教学法是针对上述情况存在的一种综合性法学教学法。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指导学生模仿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讨论和会诊,引导学生学会归纳整理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案情。
  (二)模拟教学法强调变第三者自上而下的视角分析为第一人称角色扮演
  传统意义的民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往往都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置身于案件之外,对案情进行分析,发表看法。这是一种简单的应用所学知识的做法,导致学生不能进入角色,无法提高深入理解与应用类似知识点的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法律工作者都是作为某一角色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案件里,不同身份就会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思维与技巧。模拟教学法利用大学生思维活跃的特点,将其分配到案件的不同角色,使他们投身案情,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他们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切的理解和掌握。
  (三)模拟教学法强调变单纯理论讲授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全方位培养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引入案例讨论的目的仍然主要是有助于对某些原理和知识点的认知和理解,侧重于知识点的灌输。前文提及,对于民商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僵化和教条。模拟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停留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这一浅层,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原理和知识的能力。在模拟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全过程仿真操作。例如,教师组织学生模仿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一部分学生分配作为原告代理人的角色,就要从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开始,与当事人会商案情,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策略,拟定一系列法律文书,准备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辩论,与当事人讨论判决结果,确定下一步应对措施等。可以说,模拟教学法就是把业务的实际操作从社会缩影到学校的一种教学方法。[6]通过仿真实战演练,学生很快就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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