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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技能考核多元化新模式与制度探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0:14     阅读:


  摘要:通过高考学术和技能的分类使部分普通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转型,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调整。本文从高职技能考核的现状出发,通过对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技能考核法律体系与法规制度的研究,就高职技能考核多元化考核模式创新与建立高职技能考核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可操作性的探索。
  关键词:高职;技能考核;多元化;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7-0156-03
  在高等职业教育面临重大改革的背景之下,呼声最高的是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而要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职技能考核的法律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十几年来,其技能考核的法律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高职技能考核的多元化制度体系尚无明确的规范。而要形成全新的职业教育理念,使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出真正高品质、高素质的以及受企业欢迎的高技能人才,消除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实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发展,建立高等职业教育技能考核法律以及多元化的制度体系是当务之急,更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战略措施。
  高职院校技能考核“多元化”现状分析
  我国的高职教育自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以来,经历了近20年的改革与调整,高等职业教育已经与普通教育形成了势均力敌的规模。但其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一直困扰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其中,高职技能考核的“普教化”与单一性,成为高职教育的“软肋”。
  职业教育由于其涉及的行业(工种)较多,要培养出真正受企业欢迎的技能人才,必须建立以行业标准为基础,以企业岗位要求为准则的多元技能考核制度。对一个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不是一张简单的试卷或一个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做出正确评价的。技能考核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学校、行业、企业、政府等多方的合作,需要由行业内的专家制定技能考核的评价标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学生技能考核的成绩做出判断。
  多年来,一些高等职业院校也对技能考核不断地进行了改革的尝试。目前,高职技能考核已经初步呈现了多元化的倾向。例如,技能考核形式已经从过去的单一试卷(应知)+单项操作(应会),开始向开卷、口试、操作考核、成果考核、观察考核、还有设计、论文撰写、制作零件、计算机或网上考核等多元方式转变。虽然如此,由于高职多元化的技能考核不是建立在根本的制度或体系基础上,因此,依然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各校独自闭门改革,脱离企业岗位要求的实际。目前,高职的技能考核多元化的形成,只是部分高职院校自己的闭门改革,因此,各校的技能考核形式、名称、评价标准等五花八门,随意性很大。国家或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既没有明确的要求,也没有统一的规范。由于技能考核脱离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而且考核过于随意,技能考核“走过场”的现象仍然存在,高职培养的技能人才不能得到社会和企业的认可,较普遍地存在“就业难”问题。
  第二,技能考试成为学校任课教师的“一条龙”服务。高职技能考核依然没有脱离普通教育考试的模式,这是因为我国多年普教考试的理念就是:“无论什么考试都是任课教师的业务与工作”。因此,部分院校在理念上认为:学生的技能考试从出题到考核,再到评分确定学生的考核成绩,只能由任课教师一人负责。即教师教课,教师出题,教师考核,教师评分,最后,教师将学生的成绩单交到教务处,学生有成绩,教师也给了分数,学生认可,教师结课,是典型的普教的任课教师的“一条龙”服务。还有些学校学生的技能考核成绩来自于学生实习企业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情况给学生一个实习成绩作为技能考核的成绩。显然,技能考核依然没有脱离普教的考核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及技能考核的多元化制度
  在西方教育发达国家,教育考试立法已经实施多年,并且经过不断地修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考试法律体系。
  (一)不断修订相关法律并制定具体实施考试的条例
  例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于1969年8月14日颁布的,多年来,一直在积极地完善并不断地修订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对德国的职业教育考试做了详细且严格的规定,包括考试内容、考试资格许可、考试评价、考试证书、考试委员会的职能以及成员的任命,还有考试的仲裁与监察等,为职业教育的考试提供了法律上支持与保证。此外,德国还由各个行业协会制定了《考试条例》,它是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考试的基本指导性文件。《考试条例》规定了德国职业教育考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的考核内容与方式。在职业教育考试的组织实施体系中,形成了通过行业协会,由各方相关人员组成的命题与考核的专家组,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教育考试的组织机构。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考核并设定第三方制度
  仍以德国为例,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考核。德国职业教育考试从考核程序的设计、命题标准的制定到考评技术手段的开发都有着完整且严格的流程。 二是考试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德国的职业教育考试具有可信度,是因为考试是由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的。考评委员会由企业雇主、雇员以及学校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共同参与并分别负责职业教育考试的命题、考试流程、评分等关键环节。
  (三)实行全国统考,实施机构独立于教学系统之外
  英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其GCSE考试(即普通中等教育考试)已成为英国公众所认可的权威性考试。学生的必修课包括综合理科、英语、数学、体育。选修课包括自然、设计与技术、商务、计算机、经济、数据与通讯、地理、工程学、卫生与社会服务、历史、戏剧、宗教、音乐、休闲与旅游等等,学生根据自身能力和兴趣自主选6~7门课,来获得不同科目的GCSE单科合格证书。考试分为A、B、C、D、E、F、G、H等8个等级。英国的GCSE单科合格证书全国通用,通常在D~G之间的学生会选择就业或去上某种技术学校。
  除GCSE成绩以外,英国还很重视对学生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考核。即考核学生平时课程论文、学科作业如论文、社会调查、实验报告、作文、评论等成绩,并占GCSE总成绩的1/5以上,以考核学生知识运用能力,观察和记录能力,计划和设计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与他人合作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
  另外,英国的考试实施机构完全独立于教学系统之外,而考试又在严格的法律制度监控之下,因此,保证了整个考试与评价的客观及公正。在英国高校中,为防止学生成绩评定时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对一些核心或必修课程,建立了第一成绩评定人与第二成绩评定人以及外部监审员评审制度,即先由第一、第二成绩评定人协商确定学生的成绩后,还要将学生的试卷(论文)送给外部监审员评审给出一个成绩,将校内、校外两个成绩之和作为学生的考试总成绩,以确保对学生学业评价的公正与公平性。
  建立高职多元化技能考核体系并探索新考核模式
  (一)国家要建立职业教育考试法并依法进行宏观管理
  考察许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对于职业教育考试都建有自己国家完善的考试法律体系,对考试的具体内容、考试人资格、考试方式、成绩评价标准、考试仲裁以及考试之后的监察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行政的法律依据,并通过不断地修订逐步完善,形成职业教育考试的法律体系以及高职技能考试的多元化制度体系。
  (二)建立地方《职教考试条例》确定技能考试流程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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