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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台湾高等教育立法之演变及其动因探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8 06:13:48     阅读:


  摘 要:台湾自高等教育诞生之日起,就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高等教育立法历经了一个持续调整与完善的演变历程。文章依照时间顺序梳理二战后①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立法之演变进程,将其分为休养生息恢复期、朝气蓬勃整改期、稳定有序成熟期,描述各个时期高等教育立法概况,进而分别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导因素、社会因素、立法因素、偶然因素等方面,试析二战后影响台湾地区高等教育立法变更的因素,最后总结对大陆高校的启示,以资借鉴。
  关键词:台湾;高等教育立法;演变进程;影响因素
  “只要有立法者的三句话,整柜整柜的书就可以毁掉。”由德国学者基尔息曼(Kirchmann)的名言可见立法的地位。立法之于国家是其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之于高等教育是其顺畅发展的“斯巴达长剑”,能够挥除前行路上的多种障碍。大陆学者对台湾高等教育立法领域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尤其是对其立法变更动因的深入剖析更显乏力。台湾与大陆具有相同的文化基因和传承,大陆高校亦可能出现与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立法相类似的问题[1],故对台湾高等教育立法的演变进程和动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资借鉴。
  一、演变进程
  纵观台湾高等教育立法史,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时期。[2]
  (一)休养生息恢复期(1945年—20世纪70年代初)
  日据时期②的殖民同化教育严重影响了台湾高等教育,成为影响其后期自由健康发展的窠臼[3]。日据时期,台湾的高等教育法制及政策深受日本高等教育法制的影响,无论是大学治理模式,抑或学科建设、教学、招生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都沿袭日本大学的模式,使得该时期台湾高等教育及其法律规范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剥削性、工具性的‘性格’,全然欠缺主体性与自主性”。二战后,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并对日据时期留下的高等学校进行了改组,然而在法规方面没有及时进行全面革新,而是全盘接纳并继续沿用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当时适用的高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大学法》《专科学校法》《大学规程》《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等。这些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宗旨,高等院校的设立、类别,院校内部的组织结构,学生的入学资格,以及教师的聘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战后台湾高等教育尽快摆脱日据时期的阴影,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轨道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4]
  20世纪60年代,台湾高等教育呈外延式发展,高等院校规模不断扩大,而高等教育相关的基本法律相较之前没有太多变化。这些法规体现了党意超越民意、行政凌驾立法、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等缺点,但恰好迎合了国民党政府统治台湾高等教育的需要[5]。这一时期台湾当局修订的法规主要有“《学位授予法》”和《私立学校规程》,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台湾当局基本上未对私立高等教育法规进行修订。[6]
  (二)朝气蓬勃整改期(20世纪7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中期)
  台湾高校急剧发展,逐渐暴露出师资和设备短缺、教学质量难以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凸显等诸多弊端。为控制高等院校的数量、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台湾当局从1972年开始对高校尤其是私立高校进行整顿,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就是制订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
  1972年,台湾当局修订了“《大学法》”,使高等院校在学制上有一定的弹性,但设立标准对高校进行严加监管,仍属于集权式的管理。为增强对私立学校的管控,台湾政府于1974年制定了“《私立学校法》”,次年制订了“《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1974年7月修正公布了《大学规程》。1976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公布了《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其对私立高校的占地、校舍、设备、师资和经费的标准都做了新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77年,台湾“行政院”颁布了《私立学校奖助办法》,为私立大专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的改进提供了一定的保证[7]。1978年5月,修正公布《专科学校规程》及《专科学校技术老师遴聘办法》,对专科学校的性质和功能、设立和管理、学制、学生入学资格、教师遴聘办法等技术方面都重新做了规定。为保障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的福利,台湾在1980年公布了《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极大地促进了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1982年7月再度修正“《大学法》”,旨在推动跨学科研究的进展及进一步增加学制的弹性,以适应时代的发展。[8]
  在这一时期,台湾地区无论是关于大学公立学校的法律,还是私立、专科、技术及职业学校的法律,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呈现朝气蓬勃的发展态势。
  (三)稳定有序成熟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台湾政坛发生变化,推动了台湾政治体制向多元化格局过渡。社会发展推动教育改革,对高等教育法律规章的修订被提上日程。20世纪90年代后,台湾陆续修订了多项教育法规,如“《大学法》”“《师资培育法》”“《私立学校法》”等。[9]
  1994年,台湾当局修订了“《大学法》”,主要规定了大学自治权、学校最高决策会议、校务会议师生出席比例、校长遴选机制、学生自治组织及其申诉制度、学校自行规划发展事宜、教职人员选聘等方面的内容。同年公布的“《师资培育法》”扩大充实了师资培育的内涵,使台湾师资培养管道多样化、方式多元化。1997年修正公布的“《私立学校法》”建立了客观的私立学校审议制度,进一步健全了私立学校的组织和运作,保障了私立学校教职工的权益,并加强了对私立学校的奖励、补助和监督。台湾于1999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其规定了教育的主体、教育权的下放、对私人兴学的鼓励,另外还规定可以把公立学校委托给私人兴办。该时期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政策的变化,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以适合私立高校发展的需要。
  从主导思想上看,台湾在该时期公布的高等教育法规进一步保障了学校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使学校的自主权有所扩大,也给了私立学校一定的弹性运作空间。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台湾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基本建立,高等教育立法渐趋成熟,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稳定有序地推动了台湾高等教育向前发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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