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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务员角度浅谈高校监考问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7 06:12:36     阅读:


  摘 要:考试,作为评价手段,是教学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每学期期初到期末,各项考试纷至沓来,高校教务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考务工作,其中各种监考问题凸显,矛盾重重。本文拟从教务员角度浅谈高校监考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 监考 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9(a)-0191-02
  考试,作为评价手段,是教学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每学期期初到期末,各项考试纷至沓来,高校教务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考务工作,以笔者所在学校的二级学院教务办为例,每学期要承担大量监考安排工作。考试类型包括:期中考试、重修单开班期末考试、提前考期末考试、考试周期末考试、补考、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全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浙大“立交桥”考试以及学院内部出现的各类零星考试等。以2017到2018年度第一学期为例,经统计,共计安排监考场次352场,可安排监考教师50人,人均承担监考7场。在如此大量的监考场次中,各种监考问题凸显。本文拟从教务员角度浅谈高校监考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1 监考存在的问题
  1.1 监考安排不合理
  目前,笔者学校是由学校教务部根据各教学单位人员编制数下发监考数量,各教学单位根据数量匹配本单位可参加监考的教师。通过这种安排方式,基本可以使各教学单位监考数量达到相对平衡合理。但是实际上,在各教学单位安排本单位监考教师时,存在困难,因各种原因实际可安排人数明显少于编制数,在监考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人均承担监考场次明显高于预计场次。各教学单位之间人均承担监考场次不均。而学校对非教学单位没有承担监考任务的要求,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之间承担监考不均,出现监考教师高价转让监考给非教学单位人员的现象。
  1.2 监考教师素质有待提升
  学校有明确的监考流程,监考流程对考试开始前、考试进行中、考试结束时的监考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监考教师对监考工作不重视,积极性不高,认为监考是一件费时费力没有成效的事情,个别监考教师不能严格按照监考流程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考试开始前不按规定时间到考场,不佩戴监考证,不逐一查验学生证件,考试进行中聊天、打电话、发短信、抽烟、做题、看书报,考试结束时不认真清点试卷匆忙离开考场等。甚至有监考教师私自替换监考,尤其有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作为主监考私自替换监考后,導致考场学生对试卷有疑问时找不到专业老师解答。更有甚者,有的监考老师在领取监考任务后忘记监考。
  1.3 监考力度不统一
  各类考试监考力度不统一。每学期初到期末,学校内进行着各类考试,但不同类型考试的监考力度并不统一。比如,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是监考力度最大、流程最严格的。每年6月、12月,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进行前,会对监考教师进行考前培训。监考资料上会根据时间明确考试进度,如到某个时间节点监考老师所做动作、所说话语都有明确指示。而其他类型考试的监考并没有做到这种力度。监考流程是除大学外语四六级以外其他考试的操作规范,因监考流程本身的简略性和没有更为严格的约束机制,不同的监考教师对监考流程的执行度不同,导致监考教师之间的监考力度不统一,有时出现同一门考试不同考场监考力度不统一的现象。不同类型考试间监考力度不统一和不同监考教师间监考力度不统一,导致监考对象——学生通过其经历的大量考试监考的比较后,个别学生侥幸心理暗生,作弊现象时有发生。
  1.4 监考费用不合理
  很多学校认为考试属于教学环节的重要一环,相应的监考也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只是象征性地发放几十元一场的报酬,有的学校甚至不发放。但是,从实际情况上看,教师平均每学期承担7场监考,每场监考2h,加上考前准备和考后整理等工作,实际时间在每场将近3h。除期末考试周学生停课考试外,其余类型的考试时间均是晚上和周末休息时间。监考教师付出的时间成本较高,这是导致监考教师对监考存在畏难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改进建议
  2.1 合理安排监考
  从学校层面来说,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合理安排监考。首先,合理使用大型教室、场馆等,合并考场,减少考场总数从而在总量上减少监考教师人数。现在学校在安排考场时,是以考试科目的教学班为参考,大部分情况是一个教学班一个考场,并未最大限度使用考场的考位。建议学校以考场的最大考位数为参考安排考场,可以尝试根据一定规律打乱考试科目,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利用考位且考生前后左右考试科目不同的效果。这样考场总数减少了,相应匹配的监考教师总数也减少了,而且相邻考位考生试卷都不同,从另一方面杜绝了考生的舞弊行为,监考教师的监考压力也随之减少了。当然,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归类是一项较繁琐的工作,可以着力于研究关于这方面的数据模型甚至借助于机器或人工智能,打乱科目和回收后试卷分类规律明确,繁琐也会变得简单易行。其次,建议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当学期实际人数下拨监考数量。高校教师承担工作较多,不仅要做好教学工作,还要做科研、发论文、做实验、指导学生、国内外访学、在职学历提升等。以笔者所在的二级学院为例,每学期因出国访学、企事业单位挂职、在职学历提升、病假产假、人员调离等原因不能监考的教师人数在10人左右,可安排监考人数明显低于编制数,纯粹按照编制数下拨监考数量不合理。最后,建议学校开通非教学单位承担监考任务的途径,参与教学环节的工作。此举不仅可以缓解各教学单位监考排考困难的问题,还可以促使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参与教学环节过程中发现问题,根据分管职能出发,从不同角度给予教学更全方位的建议。
  从教学单位层面来说,学校下拨的监考数量固定,可安排监考教师数量固定,考场和考试时间安排不在权限内,合理安排监考的发挥余地不大。合理安排监考更多是体现在确保本单位教师间的监考场次均匀和人性化上。比如:在人均场次一致的前提下,考虑监考教师家庭住址远近,尽量不给住得远的教师安排早上或晚上的监考;考虑双教工带小孩的困难,不给双教工安排同时间段的监考;考虑年龄大教师的身体,监考场次尽量少些等。前期安排合理了,后期监考工作则更好开展。否则,不考虑实际因素直接安排,后期监考替换频繁,更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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