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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5:15     阅读:


  摘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治社会,法治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出发,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理念可进行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既有的政策,有助于分析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3-0137-03
  
  由于自然禀赋、历史基础、区位优势和政策导向等各种差异的存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发展较快的区域与发展较慢的区域同时并存的非均衡格局。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区域非均衡的特征更为明显,如果不能加以有效控制,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大及时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也指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目前,大部分学者多是从经济学和政策的角度对此问题加以研究,而政策能否成功实施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还得依靠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本文拟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探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一、探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基础之必然性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升华的必然
  建国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前30年实施“平衡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即20世纪80年代起,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20世纪90年代至今。采用“非均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不同阶段的区域发展战略是受经济学各种区域经济发展理论指导的,如平衡发展理论、不平衡发展理论、梯度转移理论、增长极理论等。
  在经济学领域,有关区域经济的理论为数众多,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确实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其作用毕竟有限。由于经济学关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多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主张,就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其理论在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因此,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在我国有进一步具体化和深化的必然性。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法律化之必然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使经济要素总是流向收益高的地区,往往导致市场“失灵”,造成地区差距的扩大与区域间的不公。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制定适当的区域政策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并使之制度化为法律,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保障。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往往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手段扶持落后地区发展。这些政策必然要涉及到中央与地区、地区与地区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稳定性、权威性的法律作为依据,就会使得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发达地区总觉得付出太多而不发达或者欠发达地区总觉得得到太少,容易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另一方面,地区政策如果仅仅停留在抽象的政策表述上,诸如“优先安排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加大支持力度”等等,那么就给具体实行时留下了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只有以严密的法律条文将中央协调地方利益的方式和方法予以明确的界定,才能避免上述弊端,使地区政策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产物,是国家直接作用于经济生活的结果,它作为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一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超越了民商法的个人本位,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其中自然包含了区域之间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
  虽然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立法、经济管理、经济执法和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但是,这种理念或宏观标准在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组织协调中的作用则是不可缺少的。尤其在我国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且贫富差距扩大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属性的运用,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地区间平等发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二)经济法的系统综合调整机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二
  经济法从总体上和全过程中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经济法既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对经济实行综合治理的法律部门、同时也是体现现代法系统工程的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和系统调整是经济法固有的调整机制,是法律现代化的一种表现。
  经济法的系统综合调整机制,是指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将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看成一个系统,国家从宏观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系统内部的协调。也就是说经济法通过财政法、税法、产业政策法、自然资源法等法律从宏观上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协调、高效地发展以达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经济法的系统综合调整机制还要求国家对地区间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实现实质正义,重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三)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之三
  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和执法中,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以扶弱促强方式,合理和适当地在社会范围内平衡个体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实质性公平。
  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上表现为不同区域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区域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相对民商法“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也不同对待”的公平,经济法的公平正如哈特所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要实现的是经济利益的实质性公平。实质性公平不仅强调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事实上,不同的区域由于其自身的条件不同,“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条起跑线也很难称之为公平的起跑线”。按照亚当·斯密所认为的“保护自然的不均等,消除人为的不均等”,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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