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实用范文 >  会议主持 > 内容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3 06:09:13     阅读:


  摘 要: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现阶段,审视并努力构建中职学校与学生间和谐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解决两者间纠纷,实现依法治校,促进教与学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律关系 教学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5)08C-0016-02
  长期以来,学生一直被视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对象,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渐觉醒和增强,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日益凸显,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逐渐增多,学生对于自身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已在发生变化。
  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认为我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种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
  一、中职学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分析
  (一)依据教育管理职能形成的纵向型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体现国家对教育的调控,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种隶属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这方面讲,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二)依据教育合同产生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从国内来看,随着国内民办教育的兴起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中等职业教育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同公立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相区分,民办学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全球来看,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减让表中,教育也被视为服务贸易的一种。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传统学校教育的理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学校正日益被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技术人才的加工厂。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构成的关系更多地被视为是一种教育契约(合同)关系。
  (三)“订单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双重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中职学校以促进学生就业为目标,“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中职学校与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双重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中职学校招生就业和教育教学管理的过程中。
  “订单式”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职校招生都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在招生过程中,学校和学生是作为两个平等的主体而存在的,所以可以从合同的角度理解这一形式的招生过程。
  二、如何构建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和谐的法律关系
  从中等职业教育的目的上来说,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会发生法律纠纷。事实上,在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中,因为招生收费、就业见习、校园安全事故与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大量存在。构建学校与学生之间和谐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遵循法治原则,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内部管理规则
  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内部管理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管理职能的手段。在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当中,一部分规定是中等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明确授权制定的有关毕业证、技能证授予、学籍管理、纪律处分等事项的实施细则。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以人为本,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首先在思想观念层面要确立从以“管理”为目的向以“服务”为宗旨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倡导和强化服务职能,重视与学生进行平等的对话,强化“服务”为学生的禀赋和潜能的充分开发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
  (三)完善解决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法律救济制度
  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举措。
  1.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推进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教育法》已明确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因此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接受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就成为学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把学校作出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定程序对学校的管理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督促学校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启动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学生提供一条最具权威、最终性的救济途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的司法审查是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促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赵讯蔷.中职学校学生维权问题探析[D]. 华中师范大学,2007.
  [2] 藏怀波.职业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2007.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