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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3 06:15:41     阅读: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高校学生管理应在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相应的转型与变革。高校应当在自主权范围内,主动探索适合本校环境、符合法治精神的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通过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理论审视和现状分析,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进行梳理和探索。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717(2008)01-0038-0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和重组,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和办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在这种宏观背景下,高校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重大变化,但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却日显单一、僵化,面临着诸多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与此相应,高校学生管理应当适应发展的需要,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突破制度框架,以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理念加以改革和引导,进一步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一、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理论审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和教育问题,研究高校学生管
  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地对其进行理论审视,这是厘清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基本上是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办学和管理的体制,政府对高校一直采取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政府与高校关系的调整、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增大,高校与学生双方主体的地位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在逐步发生变化。
  1.高校学生管理的职能定位
  作为高等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然而长期以来,为完成管理任务,实现管理目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通常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和行政管理方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代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这就要求学生管理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由命令向指导变革;在坚持制度管理的同时,要多与学生进行情感交流并施以人格影响力,要以培养大学生健康成才为主线开展管理工作,要本着管理就是服务,变强迫命令为指导的思想开展工作;要把为学生服务和对学生教育结合起来,将教育融入服务之中。
  同时,按照“行政是公共事物的管理”的定义理解,高校学生管理属于教育行政范畴。教育行政的发展趋势是二者趋于融合,以服务行政为主,这是政府教育行政向公共管理发展的典型表现。[1]教育行政向公共管理领域的扩展不仅使教育行政的客体得以扩大,而且管理过程也从过去倾向于静态转向动静结合,即不仅关注政策法规的制定,还关注其执行和评估,并从多学科角度探讨公共管理问题。就此而言,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同样赋予了高校学生管理以公共管理的意义。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内涵
  学生管理服务职能体现的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对学生多样性发展的关注,对民主社会公民教育的重视,对学生选择权、参与权的重视。从深层意义上而言,学生管理的服务职能揭示的是教育的自由、民主价值乃至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通过探寻法治来揭示其内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遵循法治原则,实现学生管理理念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学生管理目标从效率稳定向效益创新转变,学生管理依据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学生管理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过程,是法治思想与实践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在此过程中,通过高校的法治精神、规则和行为方式,体现高校制度文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在于,高校法治是高校自治的根本促进和保障,是高校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知识和培养具有法治素养的公民的体现。
  
  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被服从与服从的关系,校园规则是义务本位的“管理法”,学生处于承担义务的从属地位。近年来,尽管诸多高校对学生管理规则进行全面修订,正在积极向依法治校努力,但是总体而言,与法治社会要求的学生管理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管理义务本位观
  高校所履行的国家教育权力源自公民为实现受教育权而做出的权利让渡,高校学生管理义务设定应当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前提,同时为了防止高校代表的国家教育权的侵犯,需要对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做出规定,否则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原理,学生管理行为属违法行为。基于维护学生管理的便利性,不少高校通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过多设置义务性条款,较少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权利性条款,这种义务本位的规则体系将会严重影响规则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在法治进程中,面对学生权利提出的新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必须确立权利本位观,真正保障学生权利,从而赋予学生管理以新的价值内涵。
  2.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危机
  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指学生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不与之相抵触。学生管理行为合理性是指学生管理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客观公正、平等、善意、诚信、负责地做出学生管理行为。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是“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体现学生管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学生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学籍、生活管理、社团管理三方面[2],学校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需要学校章程对内部管理体制和内设机构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学生管理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的前提,否则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就有可能越权或滥用权力。高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往往由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并不严格规定在学校的章程中,当学生管理行为主体合法性、权限合法性缺失的时候,权力滥用的本质无法保障学生管理行为的合理性。
  3.学生管理秩序失范
  学生管理秩序失范存在多方面原因。首先是规则不健全,规则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危机。目前,学生管理规则表现的权利义务失衡、空泛性、时滞性特点,使学生对规则的认知形成了“罚” 的观念。学生管理秩序失范使校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这极不利于法律秩序形成。其次,学生管理法制不统一,执行不严格。为增加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必须认真贯彻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对于深化教育管理功效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高校学生管理主体在贯彻制定文件的时候,容易忽视或淡化法律文件本身的内在功能,更不会去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和精神。因此,要确保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秩序形成的基础,就应当促进权利义务平衡,使规则现实、明确、可行并能得以普遍适用。
  4.学生自治组织行政化
  学生自治组织的宗旨是代表学生利益,但事实上它在与学生管理部门沟通方面尚不能真正代表学生利益,仅发挥着上传下达的作用。高校法治强调学生自治组织是学校和学生的调节器、平衡器,是纠纷调处、建设性解决校园冲突的中转站。学生管理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要求,通过学生自治组织引入学生参与机制,使校园规则能够反映学生的权利诉求。在所发生的高校纠纷中,无论是在权利争议发生之前,还是在权利争议发生之后,无一表现了学生自治组织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的努力。另外,从宏观环境讲,高校学生自治组织也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社会自治组织。随着高校法治的深入,校方制定校规,做出涉及学生权益重大决定时,学生自治组织的作用将不断加大,责任加深,对其成员民主能力的要求也将愈高。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引入正当程序的过程中,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必须回到为高校学生服务的宗旨上来,协助高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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