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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8-27 18:05:41     阅读:

保险学复习题 1、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

2.保险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

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6、最普遍的转移风险方式是购买保险;

7、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经济保障;

8、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生命、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保险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10、投保人又称要保人;

11、纯粹风险所产生的结果包括损失和无损失;

1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3、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4、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合同的内容;

15、保险投资原则包括流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

16、保险人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有货币赔偿、恢复原状和换置;

17、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 、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

18、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19、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20、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可将风险划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21、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2、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

23、按照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划分,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共同保险市场和重复保险市场;

2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25、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

26、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27、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中间人;

28、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商定价值,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财产的价值;

29、物上代位权,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

30、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

31、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的商定价值,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财产的价值。

32、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3、保险投资,是指保险企业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34、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

35、保险企业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是由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可积聚的资金组成;

36、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并且大、中、小型公司并存,竞争激烈,少量大型保险公司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市场模式。

37、什么是保险的代位求偿,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保险的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一般简称“代位”。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条件有两项: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要有因果关系。具体说,第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第二,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如果损失并非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同样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2)代位权的产生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之后。;

38、可保风险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必须是纯粹风险;

第二、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第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货币计量的 39、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第一、是有偿合同;

第二、是双务合同;

第三、是附和合同;

第四、是射幸合同;

第五、是最大诚信合同;

40、为什么说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

41、简述保险理赔程序 (1)立案检验;
(2)审查单证;
(3)核算损失;
(4)损余处理;
(5)支付赔款;
(6)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42、人身保险有哪些分类 (1)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长期业务、一年期业务和短期业务 (2)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3) 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 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5) 按照保单是否分红,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43、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44、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承保条件的过程。

45、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 1)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2)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 3)有利于改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 4)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 5)有利于出口商获取银行融资 46、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就是指幸运,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说中彩票。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或获得利益,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它表明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是因为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47、政策性保险的特点 (1)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

(2)强制民众投保或强制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3)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或政府设专门机构承办该项业务;

(4)设有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5)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性目的。

48、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种类包括:
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
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
49、 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的特点:
第一、保险金额确定的协商性 第二、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第三、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第四、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第五、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50、试述保险基本职能与作用 职能: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作用:
第一、 宏观作用: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推动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 (3) 有利于社会安定 (4)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第二,微观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的生活 (5)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51、计算:
某加工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8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2万。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200万,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赔多少。  答:此案例属于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采取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例保险公司应赔款的额度=损失额度×不足额投保(保险金额÷市值金额)+施救费=损失80万×不足额投保(180万÷200万)+12万施救费=84万 52、试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第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第五、代位和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发生重复保险赔付责任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赔偿的法律原则。

53、案例分析 案例:
2014年8月6日某市的一家进口汽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投保了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624000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192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但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结果保险费少收了4300元, 发现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其补缴保险费4300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是保险公司在7月12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同年10月21日上午9时,该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经奋力扑救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是趁抢救财产的时刻,有不法分子趁机打劫所致。

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41200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52300元,施救费用1320元。双方同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不足且一直未补足,保险人将原保险单做了批改,要求出险后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金,而该修配厂认为:保险人单方面对保单进行批改,事先并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此批单应属于原始无效,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为什么? 分析: 第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本案投保人以进口汽车为标的投保,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少收了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单方出具保险批单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法理上,生效合同只有双方在其中重要问题上均犯有同样错误才影响其法律效力。一方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属合同的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保险代理人错用费率,少收了保费系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

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系变更合同行为,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其行为视为违约。

第三、该合同自始至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可概括为要约和承诺。本案投保方已向保险方要约,保险方就投保方的要约也作了承诺,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保险合同自成立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 保险费率是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操作中所必须准确掌握的,保险代理人具有准确使用费率的义务。法律上,保险公司少收保费的损失应当由负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承担,不能因投保人少交保费而按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在收取补偿保费无结果的情况下,只能按照进口车的损失全额赔付,而不是按比例赔付。否则有违民事法律过错责任原则使责任主体与损失承担主体错位。

由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

54、案例 某市政公司于2009年7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投保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1月3日,该公司一工人在维修路边一窖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置标志,也未盖好窖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向死者家属支付16725元。

问: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如需赔,赔多少,为什么 分析: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发生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时,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赔偿16725元,而保险公司只需赔偿100000元,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

55、试述保险的近因原则 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56、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对策 第一、分阶段发展我国再保险业 第二、创造条件,增强我国再保险公司的自身实力 第三、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加快再保险人才的培养。

第四、 完善再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57、谈谈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第一、 兼营再保险公司 第二、 专业再保险公司 第三、 再保险联营 第四、 劳合社 第五、 专属保险公司 58、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

59、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其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付给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的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

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法》行事。因为到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为止,其保单受益人一直就是其前妻,并未变更受益人,所以王先生现任妻子无权申请王先生人寿保单的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和合同要求。

60、什么是近因,谈谈你对近因原则的理解 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61、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有何区别和联系?    我国《保险法》定义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表现为各种财产、经济责任、人身健康和人的寿命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区别和联系:
  在保险中,只有存在保险标的——特定的保险利益的载体,投保人或其他关系人才能享有保险利益,如果没有保险标的,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客观载体,而保险标的又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只有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投保成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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