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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德育的政府职责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1 06:07:20     阅读:


  家庭德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学校德育、社会德育共同构成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三足鼎立格局。具体地说,“家庭德育是指在家庭生活环境中,由家长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施加影响,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思想意识、政治观念转化为受教育者品德的一种教育活动。”家庭德育主要包括道德教育、思想教育以及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等方面,其核心是道德教育。
  一、我国家庭德育面临的问题
  (一)家庭德育定位不合理
  在我国德育体系中,家庭德育一直被视为学校德育的附属,认为学校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 而家庭德育则隶属于学校德育,学校“要积极主动地指导家庭教育”。这种“从属观”使得家庭德育长期得不到重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有的人认为,家庭德育是一种“私人教育”,是家庭内部自己的事情,家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来开展家庭德育活动,其培养目的“直接取决于家长,特别是父母的意志,受父母思想道德觉悟、文化素养、教育水平等因素的直接决定和制约。”这样的“私人领地”力戒公共权力的过多干预。
  (二)家庭德育缺乏规范性要求
  目前,家庭德育工作的相关内容,国家基本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家庭德育仍属家长们的“自选动作”。第一,没有把家庭德育与家长的收入、就业机会、工作评价、年终奖金、职位升降、福利待遇等实质性的利益联系起来,家长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第二,家庭德育工作的成果缺乏衡量标准,家长们工作的好坏难以评估,缺乏赏罚标准,无以约束家长的德育行为。第三,对家庭德育工作者的资格条件缺乏要求。
  (三)家庭德育缺乏公共资源的投入
  德育的“投入——产出”周期很长,很多时候要等到德育对象漫长的人生结束之后,才能对德育的效果“盖棺定论”。因此,各级政府官员很难从德育投入中获得相应的“任期政绩”,这直接影响到德育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份额。
  二、公共权力介入家庭德育的必要性
  第一,“市场失灵”需要公共权力介入。我国公民的社会组织化程度低,分散的家庭和刚刚起步且具有严重“依附性”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独立承担家庭德育工作的公共责任,需要政府机构的介入。
  第二,“泛行政化社会”要求政府主导家庭德育的方向。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泛行政化社会,“以吏为师”贯穿于整个封建发展史,行政力量在社会道德领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德育的发展方向、家庭德育的内容、家庭德育的资源配置、工作规范和衡量标准等要由行政来主导,这有利于社会形成一致性的共识。
  三、政府在家庭德育中要承担哪些职责
  (一)转变观念,确立家庭德育的应有地位
  第一,家庭德育是“人生的第一德育”。
  第二,家庭德育是“人生的终身德育”。
  第三,家庭德育是“人生的安全德育”。
  (二)多方论证,统一家庭德育的价值取向及核心内容
  第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家庭德育教材的建设。
  首先,注重家庭德育内容的本土资源。中华传统美德是家庭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值得我们去深挖。其次,借鉴国外的家庭德育内容。
  第二,科学配置家庭德育的基准内容。
  一般情况下,家庭德育的内容只有符合了它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家庭德育才具有“有效性”。一方面,政府要处理好学校德育内容中具有政治理论色彩部分,避免使德育变成一种用来论证政治理论合理性的纯“政治手段”“德育一旦成为政治的附庸,将会丧失自己的生存空间和独特的本质价值,其功能发挥便必然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行为发展的规律,做到在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侧重点。
  (三)推动立法,制定家庭德育的操作规范
  第一,出台约束家庭德育的主角——家长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的现行法规政策中,涉及家长教育行为的主要刚性规范文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家长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其它的文本与上述规定大体类似,只对家长“上纲上线”了的行为进行约束,对家长的“日常行为”则没有限制。
  第二,制定衡量家庭德育绩效的标准。
  一直以来,“科学化”“知识化”的德育衡量标准在我国很有市场。它首先将德育内容“知识化”,形成各类知识点,然后要求学生背诵记忆,再用考分来“科学地”掩盖德育的实质,以为考好各门德育课程的学生就是品德好的学生。这样的德育衡量标准,是一种“科学化”了的错误标准。“科学化”的德育衡量标准不足取,政府只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德育衡量标准。在家庭德育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对青少年日常行为的具体描述,以“行动变量”来构建德育绩效的衡量标准。
  第三,制定约束政府行为的规范。
  作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代表,政府对家庭德育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约束,使之符合家庭德育的规律。一方面要建立官员行为的约束规范。我国素有“以吏为师”的历史,官员代表政府形象,他们的行为要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才能成为公众的道德榜样,也才有资格引导和服务家庭德育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机构的约束规范。这方面的规范要求政府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源,以回应家庭德育的需求。
  总之,中国的青少年德育工作成绩斐然,这得益于我国家庭德育、学校德育和社会德育三方的协同努力。近年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出现滑坡现象,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德育三鼎足”之中,家庭德育过于薄弱,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难以预料。因此,政府必须在家庭德育领域扮演重要角色,承担起家庭德育中的政府职责,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常抓不懈,以期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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