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军训心得体会 > 内容

疑难案件裁判的中国特点:经验与实证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8:25     阅读:


  内容摘要:中国司法语境中的疑难案件有其特殊性,除了严格意义上的由法律自身因素所引发的疑难案件之外,还包括事实、社会影响、关系等诸种因素所导致的难办案件。与此相应,中国司法在应对这些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方法,其中包括审委会集体讨论、司法批复、案例指导等正式制度,以及个案请示、审判长联席会议、寻找和参照类似案件、向他人学习请教等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有其深刻、复杂的原因,从而使得中国司法在疑难案件裁判的问题上展现出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与自下而上的经验探索并存、由科层权威与集体智慧共同保证裁决正确的特点。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司法批复 个案请示 科层权威 集体智慧
  疑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客观现象,也是法官们在裁判过程中经常遭遇的普遍难题。就目前对这一现象的理论化研究来看,学者们将过多的眼光停留在对疑难案件相关问题的一般化研究上,而鲜有人专门论及中国司法语境下疑难案件的特殊情况。易言之,人们对于疑难案件的共性关注过多,而对于疑难案件的个性差异则未能给予应有的注意。一旦我们将讨论的视角从一般法理学拉回至中国的特殊语境,便发现很快就会被以下问题所困扰:对于中国的疑难案件应作何理解?除了单纯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种类的疑难案件?中国法官对待疑难案件有着什么样的态度?中国司法在应对疑难案件难题方面孕育出了何种独特的制度与方法?等等。笔者将从一种经验主义视角,结合实证调研材料,尝试发掘疑难案件这个问题的地方性色彩。具体来说,首先描述中国司法语境中疑难案件的常见类型,同时揭示中国法官对待疑难案件的基本态度;其次将转向对中国司法中裁判疑难案件的制度进行分析,包括正式的与非正式的,讨论这些制度之于疑难案件的裁决所可能发挥的重要意义;最后重点选取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与个案请示的制度,分析其历史成因及其未来的改革走向。
  一、疑难案件在中国
  (一)何种疑难案件
  我们可以从“疑”和“难”这两个方面来理解疑难案件,前者是指对于法律的内容在理解上存在疑惑或不解,后者指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适用疑难,总体而言,一般意义上的疑难案件通常仅限于那些由于法律自身因素所导致的疑难案件。〔1 〕如此来界定的话,那些由法律自身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疑难,将会被排除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之外。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在讨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时总会面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它们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并不疑难,只是由于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的介入使案件变得难办。为了兼顾这类案件,一些学者提出了“难办案件”的概念,并意图取代疑难案件的一般提法。如侯猛认为难办案件包括事实难办案件(案件事实认定或确定存在困难)、法律难办案件(法律不清晰、不确定或有漏洞)、影响难办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以刑事案件居多)以及关系难办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托关系来影响案件的办理)这四类,〔2 〕依此将法律自身所导致的疑难案件仅仅视为难办案件的一部分。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有学者戏剧化地颠倒了疑难案件与难办案件之间的关系,比如,苏力就主张“难办案件”仅仅是指那些“有别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需要‘造法’或通过解释‘造法’” 〔3 〕的案件。
  不难看出,以上两种对于难办案件的界定存在着极大的反差。前一种对难办案件之外延的界定更广,其不仅包括法律上的疑难案件,也包括事实、社会影响等因素所导致的棘手案件。相比之下,后一种界定实际上将疑难案件与难办案件看作是一种并列的关系。更有意思的是,它认为疑难案件“疑难”在事实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称,而难办案件则“难”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方面,这里的难办案件实际上是指一般意义上由法律自身所导致的疑难案件。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同意引入“难辦案件”这个称谓的论者之间,在应赋予该指称以何种意义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此外,当一些学者指责“疑难案件”这个术语指代过于狭窄时,另一些学者则主张“疑难案件”这个指称在汉语中已被滥用,继而用“非典型案件”的称谓取而代之。〔4 〕以上种种界说虽不尽一致,但都看似有理,这向我们折射出了一条基本的信息,即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指称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赋予该指称以何种意义。就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即便是在难办案件的倡导者眼中,其具体含义也不尽相同。
  由于笔者讨论的是中国司法语境中的特殊案件,所以,有必要在概念的选择和使用上作一个清楚的交代。鉴于学界已经习惯将“疑难案件”作为简单案件的对立项来使用,而引入新的概念、指称又有可能制造新的混乱,比如,前述对“难办案件”的界定所呈现出的某种含混性,笔者仍然选择使用“疑难案件”这个称谓,意指所有那些由法律自身因素以及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因素所导致的非简单案件。也就是说,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的疑难案件不仅包括法律上的疑难案件,也包括事实疑难、影响疑难、关系疑难等诸多类型的特殊案件。通过实证调研,〔5 〕笔者也发现以上这种界定和在调研中的发现基本上是一致的,当被问及“您认为什么样的案件才是真正的疑难案件”时,许多法官将焦点集中在了“法律上疑难的案件”。另外,按照票数高低依次还有事实疑难案件、证据调查困难案件、新型案件、民意比较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当事人托关系的案件等。显然,在他们的眼中后一类案件也是疑难案件。依照他们的理解,凡是在裁判中遭遇疑难和困惑的案件都可以归于疑难案件之列,无论是这种困难是来自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方面,还是来自于法律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因素。
  与此相关,从中国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疑难案件所呈现出来的种类也极其繁多。按照其出现频次的高低,主要有:(1)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实践中较为普遍,当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法官直接适用时案件就会变得疑难,比如农村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6 〕(2)当事人“胡搅蛮缠”、以上访相威胁的案件,不少法官在问卷中提供了一些他们在裁判过程中所遇到过的这类案件,多数时候这些案件并不直接涉及在法律适用上疑难的问题,而只是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不满意,试图以上访来给裁判者施加压力,从而迫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7 〕(3)存在着数条可供法官选择的法律规则,如此一来裁判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8 〕(4)新型案件,主要是指事实构造独特、新颖的案件,它与法律漏洞型疑难案件之间有一定的交叉。〔9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托关系,本级或上级法院的领导、政法委或其他政府官员介入并干涉案件的裁判。〔10 〕基层社会更多地是一种熟人社会,关系网络在其中的作用更加明显、有效,“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种观念是造成当事人厌讼、惧讼的一个重要原因。(6)在当地影响较大或民意较大的案件,这类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变得很“难办”,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法集资的案件。〔11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案件,比如说存在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冲突的案件。

《疑难案件裁判的中国特点:经验与实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疑难案件裁判的中国特点:经验与实证.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