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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现状与改进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24     阅读:


  摘要: 高职法律基础课的案例教学存在着诸多问题,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文作者认为,应着重从提高认识、提升教师素质、合理确定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案例、切实引导学生课前准备、充分组织课堂讨论、改革考核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 法律基础课 案例教学 现状 改进措施
  
  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1]其中,案例应该特指教学案例(简称案例),它是指为了满足教学目标的需要,精制而成的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际情况的客观描述。教师在教学中灵活地运用案例教学法教学,形象生动、深入浅出,便于解释较为深奥难懂的法律概念、规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原理及现行法律,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有利于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及在未来工作实践中的综合能力。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基础课的内容理论性和规范性强,对高职学生来说,理解和运用有一定的难度。尽管许多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师在自己的教学中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然而,实际上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并没充分发挥,教学效果的提高也不尽如人意。
  (一)对案例教学认识比较肤浅或存在误区。
  有些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用举例来对学科的内容进行说明,或以案例练习作为讲授内容的补充、辅助手段。其实不然,案例教学法和举例教学法虽都要引用实例,却有很大不同。首先,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而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处于次要的地位;其次,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自我学习、锻炼能力的一种手段,举例则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的一种手段;最后,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的指导思想不同,案例教学重点在调动学习者的学习主动性,学生既应该学到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更应该增长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举例说明一般是以说明问题为目的。对案例教学法的误认致使许多教师停滞不前却心态安然。
  (二)对案例教学局限性认识不足,运用过多过滥。
  尽管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律概念、原理,并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完成同样的教学任务,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和时间。高职法律基础教学几乎涉及各个部门法的内容,要在有限的学时内,使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专业法规、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时间是十分紧张的。因此,案例教学的组织不可能次数过多。事实上,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案例的学习不能代替理论、知识的学习,案例法也不能全面代替其他教学方法,高职法律基础教学不能也不应该在教学内容上全面采用案例教学。
  (三)选择实施案例教学的环节和内容不妥。
  有些教师实施案例教学不能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对实施案例教学的环节和内容不加选择,在相对独立的教学内容和环节或细枝末节部分实施案例教学,使案例教学提供的情境“孤岛化”,往往花费很多时间而学生受益不多。实施案例教学应依照范例教学理论的要求,对关键原理和关键概念实施案例教学,才能够起到以点带面和提纲挚领的作用,才能帮助学生探索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规律性。案例提供的情境应不仅涉及这一节的教学内容,而且存续于其他章节的教学内容,以有限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认识问题,避免主观思维的片面化。
  (四)案例选用过于随意,质量不高。
  讲授者对教学案例的组织和处理的随意性典型表现为案例事实简约化和人工化,缺乏典型性和关联性。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教师未受到过正规的案例方法的训练,总体素质不高,再好的案例,没有“高手”使用也是毫无意义的,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与案例教学相对应的案例库资源供应不足,质量低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例教学的开展;加之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主要是调查和选编案例,需要相当的人力、物力、时间、经费的投入,许多教师望而却步,找些过时或典型性不强的案例来凑数或干脆远离案例教学。
  (五)引导学生参与案例讨论分析不够充分深入。
  在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中,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受控于教师,而学生则显得过于被动。一方面,教学案例选取方面的不足无法引发学生的学习和主动参与的兴趣,另一方面,教师的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确定化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更谈不上什么创造性思维。学生由于长期以来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养成了依赖教师的习惯,死记硬背、照搬知识,难以适应要求勤于思考的案例教学方式,以致案例分析不能及时完成、讨论时常出现“冷场”,最后不得不以教师提供正确答案作为课堂教学成果而告终,案例教学的效果不复存在。
  
  二、高职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改进措施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但对于高职法律基础课而言,运用这一方法时受规定课时及教学对象的制约,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组织、综合分析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重视案例教学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提倡、鼓励使用案例教学法,并作为主要的研究课题,拨给相应的经费,组织专门人员,加大投入,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鼓励和调动教师在增强实践的基础上,主动创造和学习新型的案例教学方式,鼓励教师参与案例编写,可在教学酬金及提职等方面予以倾斜,提高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所提倡的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要求教师具备相当的素质。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应当具备准备和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外,更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贯通、融合能力。备课任务量很大,讲课难度也很大,因此授课教师要迅速加强专业知识储备并常抓不懈,多学习案例教学法理论,多参与教学研讨、观摩、比赛等活动,及时总结自己案例教学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以不断改进。学校也应创造条件,让教师“走出去,请进来”,参加各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培训,鼓励教师多参与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等,提高教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丰富实际教学的经验。
  (三)正确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内容。
  很显然,利用案例教学的方式会遇到教学内容的繁杂和教学学时短缺的矛盾。因此要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并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使学生充分地在情境中学习、在活动中学习,并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施案例教学就必须做到“少而精”,其内容和环节必须依照关键程度和可能选用案例提供情境的存续程度合理确定,力争实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实体法和相应的程序法可综合实施案例教学,案例提供的情境不仅存于实体法教学内容之中,而且存续于诉讼法的教学内容之中,能帮助学生在教材的不同内容之间建立相互联系,提高他们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基于案例推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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