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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滓洞刑讯室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8 06:22:25     阅读:


  有一个流传极广的说法:“渣滓洞里有‘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罚,凡是关押在渣滓洞的革命者,全都要经受酷刑折磨……”如果进一步了解有哪些革命者在渣滓洞受过刑?受的什么刑?受过几次刑?由哪几名特务施刑?受刑的后果是什么?则无人能准确回答。
  孙曙问刑具的来历
  孙曙是浙江诸暨人。1949年5月,18岁的高中生孙曙与3位同学一起报考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大三分校,编入西南服务团第六支队。1949年12月孙曙随部队进入重庆城,被分配在军管会公安部第二处内勤科担任侦察员。12月16日,他们按照《接收匪特机构计划》,接管了国民党在西南的特务机构保密局、中统局。内勤科的任务是收集、汇编敌特人头及组织材料,编印《特勤汇编》。所有特务资料和缉凶信息全部汇集到内勤科。
  12月20日左右,孙曙到了渣滓洞,了解到在大屠杀后,男牢、看守用房等处经过了两次焚烧,第一次是特务看守用办公桌椅引火,第二次是由保密局西南特区行动纵队浇上酒精,焚烧后都已化为灰烬。他没有看见有焚余的刑具残骸。
  1950年初,他从离白公馆不远的五灵观原军统“公产管理组”接管少量枪支和手铐等物品,还经手登记过缴获来的美式手枪、黄金等。
  孙曙非常肯定地对笔者说:“没有任何刑具。”
  孙曙说的“刑具”,是指皮鞭、烙铁、电刑、老虎凳、竹签子之类逼供用的刑具。
  1950年春节期间,在重庆大同路渝女师(现大同路小学)举办“磁器口大屠杀烈士遗物展览”,没有展出特务用刑的刑具。5月在西南公安部内勤科举办“肃特展览会”,展出CMS特勤机(军统潜伏电台)、特务潜伏经费金条、无声手枪、钢笔手枪、一次性微型射击器等,也没有展出刑具。后来在西大公司、文化宫、大田湾举办公安展览,都未展出刑具。
  孙曙说,他在1950年初接管的美式手铐,不是现在渣滓洞旧址陈列展出的这种手铐。他接管的那些手铐,两手之间的距离很近。他还非常肯定地说:50年代到60年代,重庆市公安局肯定没有缴获过大宗的“美国物品”。
  2007年11月10日上午,笔者陪同当时76岁的孙曙去渣滓洞。老人在参观现场向笔者提问:现有这些展出用的“刑具”从何而来?当年谁见过“刑具”?
  设立渣滓洞看守所的缘由
  要对重庆行辕第二看守所(1947年12月—1949年11月,俗称“渣滓洞监狱”)从司法角度进行考察,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最重要的是,渣滓洞看守所与“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1943年4月—1946年1月)无关,也没有什么“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罚”。其次,看守所不负审讯之责,它只配合审讯。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重庆设为行辕。内战开始后,1947年夏天改为绥靖公署,1949年国共和谈,太平有望,又改为西南长官公署。名称虽变动,但组织内容基本未变,习惯上还是称“行辕”。
  行辕军法处设有“重庆行辕第一看守所”,主要关押刑事犯、寄押军事犯。地点在下半城原老巴县衙门监狱(今解放东路巴县衙门巷),其女监一直保存至21世纪初。
  1947年6月1日深夜,国民党军警宪特进行全国性大逮捕,重庆被捕人数达260多人,各拘押点人满为患。据《民主报》记者唐弘仁回忆,他们被集中关押在枣子岚垭漱庐,普遍审讯后释放了一批,转移到石灰市稽查处看守所,又释放一批。最后留下25人,加上从贵州转送来政治犯10余人,共30多人,转押渣滓洞长期拘禁。
  正是为了长期监禁这批政治犯,当时公开与秘密身份分别为重庆行辕二处处长、保密局情报处少将处长的徐远举,决定设立行辕第二看守所。徐远举在《血手染红岩》中说,它是一个没有编制的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行辕二处(情报处);受行辕一处(军法处)、保密局西南特区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与保密局白公馆看守所、交警直属大队联系。
  任务为:配合审讯工作,负责秘密处决,负责看管并考核在押者之思想。看守原则为:男女分监,轻重分监,新旧在押人分监,重要者镣禁(1954年在押人员邓培新交代材料《渣滓洞情况》)。
  “司法改良”却“有法不依”
  看守所是国家司法体系的终端机构。根据民国《看守所组织条例》,其职责是看守监管,配合审讯(如提押犯人),看守所本身并不承担审讯之责。它需要配置镣铐戒具,但不应该有为逼问口供而设置的刑具如老虎凳、烙铁、竹签子等。
  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治外法权”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国监狱管理野蛮落后,洋人不能受“土罪”,于是“监狱改良”成了政府需要解决的紧迫政治问题,列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晚清民主思潮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逐渐向社会普及,野蛮刑讯已经从法理上被摒弃,是监狱改良中首先要革除的行为。1901年7月19日张之洞和刘坤一呈上关于监狱制度改良的奏折,提出编纂新法典、改良司法部门。晚清政府想通过司法改良来争取废除“治外法权”,换取列强承诺,这成了在国际背景下民族生存竞争能力的标志之一。
  孙中山于1912年3月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中规定,不论司法、内务各官署,在审理及判决民刑案时,不准再用笞杖(抽鞭子打板子)、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为罚款和拘留。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一概不准刑讯……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建设“文明监狱”,以“隔离感化”代替“笞杖刑讯”,是近代中国司法改良的核心。从法理上说,如果看守无理地对犯人进行肉体折磨,也是违规。因此,在渣滓洞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政治犯们理直气壮地一齐对看守怒吼“不许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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