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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的法治化管理探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9 06:10:27     阅读:


  摘 要:法治化是我国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选择和发展趋势。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障教师权利,激励教师更好地履行义务。高校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是高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条件。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的法治化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依法甄选和任用教师、依法根据聘任合同管理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处理在履行教师聘任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 法治化管理 权利 义务 聘任合同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95-03
  
  现时代是一个越来越重视人的时代,也是一个走向权利和法治的时代,法治正在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一种常规的治理方式,人的任何权利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法治化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必然趋势。
  教师是高等学校最基本的人力资源。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关键在于如何开发和管理教师人力资源。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障教师权利,激励教师更好地履行义务。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怎么样呢?教师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中心地位仍未确立;高等学校与其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较为模糊;高等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和教师权利保障程度较低;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不强,其潜力开发不足,这些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高等学校教师群体的特殊性使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难度较高的系统工程。目前,将法律手段、法治理念和方式跟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研究的成果非常少见,跟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研究的成果就更少见了。仅有的研究成果大都强调了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但是还较为零散和肤浅,不少仅停留在泛泛而谈,还很难给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者依法进行教师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为此,本文拟从高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基本法律制度条件、基本内容、推进和完善等方面,对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的法治化管理进行框架性论述,以期为该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引论。
  
  一、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内涵和特点
  
  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各种劳动能力、用以推动社会发展的人的总称”。{1}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是指已经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履行其职责的高等学校教师的总称。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的法治化管理是指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现代法治精神,甄选、培训、组织和调配高等学校教师,保障高等学校教师权利的实现和督促高等学校教师义务的履行,实现高等学校教师与其所在高等学校全部财力、物力及其他人力的优化组合,激励高等学校教师不断增强和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能力,以实现高等学校组织目标的动态过程。
  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的法治化管理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依法管理。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的管理活动应当有其法律依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符合法治的精神。二是以分析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思维方式。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的各方应当树立和践行作为基本法治观念之一的权利义务观念。三是力求高等学校教师自身发展和高等学校组织目标达到的统一。依法管理就会形成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法治化管理秩序,法治化的管理秩序能促进教师积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教师主体性的充分发挥直接导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效果的增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效果的增强是高等学校组织目标达到的根本条件,学校的健康发展反过来又会为教师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高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三个主要特点,使该管理理念很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并稳固立足于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领域。
  
  二、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条件主要是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的建设一直走在前面。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2}(P197)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还具体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国务院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于1995年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详细规定了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内容。我国于1998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也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做了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2}(P199)《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该法条还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设置、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条件,特别是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教授、副教授的任职条件。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2}(P271)我国《教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上述三大法律制度为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实现准备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条件。推进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的法治化管理,必须全面正确实施这三大法律制度。
  
  三、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基本内容
  
  高等学校教师人力资源法治化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甄选和任用高校教师、根据聘任合同依法管理高校和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处理在履行教师聘任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1.依法甄选和任用高等学校教师。根据《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是在高等学校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甄选和任用高等学校教师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
  甄选和任用高等学校教师,首先应当遵循《教师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教师资格(含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高等学校教师的规定。甄选和任用的对象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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