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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处理_当前农民工工伤维权法律问题初探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1 12:42:34     阅读:

   摘要:农民工工伤维权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之外的又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工伤维权存在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问题,我们必须改革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简化维权途径,并且应该加大国家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监督,以促进农民工维权工作进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维权;
现状;
原因;
建议
 
    2009年9月3日《南方周末》有这么一则报道:“7名患矽肺工人在5年维权路上相继死去”。“12年前,他们结伴去温州打工;
7年前,他们肺里装满异乡的尘土回到家乡。在过去的5年里,他们打着难有尽头的官司——其实就是想多要一些钱,以便让自己活得久一些。这是一个维权迷宫,也是一个和死亡赛跑的游戏,而他们输掉的,是自己的命。”看着这则报道,我们不能不为几位农民工的遭遇感到痛心。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于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用人单位漠视法律,农民工工伤维权艰难,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农民工工伤保障的现状
 
    (一)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工伤、职业病患病率偏高
 
    农民工在城里遭遇就业歧视,使他们在城里只能干城里人不愿意干的最脏、最累、最苦的活,如建筑、采矿、家政等等。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里,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有的用人单位让农民工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采取轮换辞退的办法,使他们在尚未发病之前就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从而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患有职业病却又无钱治疗,导致走向返贫的境地。据悉,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中,死亡人数约为14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
 
    (二)企业投保率低,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工伤保险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但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意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漠视职工合法权益,无视法律规定,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基本上都工作在最危险的工作岗位上,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却只有20%左右。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比较低,健康防护意识缺乏,对有无保险的问题并不是特别关心。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往往还会千方百计地否认工伤认定。农民工往往只能从用人单位那儿得到远少于工伤待遇的小额赔偿,远远不能支付高昂的医疗费。
 
    (三)工伤事故频发,但赔付率较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这些规定来看,只要发生工伤,职工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即使没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现实中并非如此。由于工伤保险投保率低,很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百般推诿,更有甚者,有些单位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加之农民工对自己工伤待遇知之甚少,他们根本不知道如何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后,只要单位能给些钱就很知足了。
 
    二、造成农民工工伤维权困难的原因
 
    (一)工伤维权成本太高,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着层层障碍
 
    农民工工伤维权程序太过繁杂,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申请工伤(亡)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到工伤待遇索赔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还有可能发生的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等等。工伤维权的耗时之长,成本之大,使农民工难以承受。首先是工伤认定程序太过复杂,申请过程异常艰难,工伤保险制度的优势就在于程序上的便捷性和得到待遇的及时性,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程序的设计却严重背离了这一宗旨,事实上阻碍了劳动者及时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工伤认定的职能也使劳动行政部门屡屡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先裁后审”、“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我国的这种制度弊端极为明显。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经常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激化,用人单位的恶意“缠讼”、“拖讼”往往使农民工陷入了马拉松式的仲裁和诉讼中。农民工要走完这些程序,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维权要全部走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一般案件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的可达6年7个月左右。
 
    (二)非平等的劳动关系,致使农民工工伤维权中取证难
 
    根据工伤认定程序规定,要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者必须提供相应的劳动关系证明。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之后,老板往往否认劳动关系,不给农民工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明,就必须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在劳动关系仲裁中,劳动者必须找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最有利的就是共同工作的劳动者的证明,但是,要取得这样的证据可以说非常难。即使有了相关证据,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致使工伤认定程序更加复杂。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障,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都能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但大部分用人单位对此视而不见,不予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监察部门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但是,实际上由于政府主管部门人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他们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劳动监察部门人力不足的问题,加之很多劳动监察部门考虑到企业利益,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不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行为予以容忍。政府部门的执法不严,纵容并助长了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缺乏完善有效的工伤责任体系,使用人单位工伤责任违法成本低
 
    农民工工伤维权之路之所以如此艰难,也与缺乏一项能够有效地遏制住用人单位有恃无恐的不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关。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责令改正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因其不法行为造成工伤职工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法律责任却没有作出规定。现有的工伤责任体系对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责任较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只是履行了其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利益并没有受到额外损失,但对于工伤农民工而言,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害。相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言,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医疗费、恶意拖欠工伤待遇的行为,对伤残农民工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更加恶劣。现实中,已有许多因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而导致工伤农民工由轻伤拖成重伤、由重伤拖成死亡的不幸案例,而用人单位并没有因此类行为的严重后果而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三、对农民工维权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对用人单位安全监管,完善用人单位工伤责任保障体系
 
    有关劳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整长效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监管,对不按规定落实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的用人单位要予以从严查处;
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尤其是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察和处罚力度。对此,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不过关的及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农民工工伤(亡)案件的发生。对于因用人单位的不参加工伤保险、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等违法行为造成农民工生命健康财产严重损害后果的,除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必要引入刑事责任,即对用人单位予以刑事制裁,利用刑罚的预防功能和威慑效应,遏制更多犯罪的滋生,促使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法律义务。另外,也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法律常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二)健全执法体制,加大执法力度,遏制用人单位恶意违法行为
 
    各地政府应当加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尤其是劳动仲裁机构、工伤认定机构的资金投入,适当增加法律人才,改善他们的办公条件,保证有充足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改变案多人少办不过来的困难现状。同时还应全面落实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查制度,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执法人员尽职尽责。我国诸多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均有相关规定,但法律规定在实际中远不能得到有效履行。因此,必须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使已经规定的法律权利落到实处,建立经常性的劳动执法检查和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
 
    (三)简化工伤赔偿程序,降低工伤赔偿成本
 
    降低维权成本的最根本的办法是改革目前的工伤赔偿制度,简化赔偿程序。对于工伤赔偿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首先,取消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其次,取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有条件的限制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再次,取消工伤赔偿仲裁前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设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先裁后审”。实践证明,这种机制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法院审理案件不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并不能有效衔接。因此,建议实行“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农民工既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一次性解决问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四)完善相关立法,制定针对性法律
 
    对于上述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之处,应当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修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工伤责任体系等等。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的保护仅是一般保护,农民工只是一般劳动者的一部分,而目前农民工阶层已是我国一个非常庞大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有差别的、具体的保护,需要制定诸如《妇女权益保护法》那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应从实体上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详尽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具体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会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国家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农民工问题。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直接决定了伤残农民工返乡之后的生存生活状况,进而影响了和谐农村的建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善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何雄浪,朱旭光.和谐社会视角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9(l).
    2、翟玉娟.我国工伤保险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政法论丛,2009(4).
    3、路咏梅.浅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J].中国司法,2009(7).
    4、黄乐平.完善工伤责任体系,保护工伤职工权益[J].现代职业安全,2009(96).
    5、张波.农民工阶层的人权现状与保护研究[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9(2).
    *本文属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号:07F007Z)。
    (作者单位:渭南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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