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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认同(主权认同)知识点汇总WORD版]我国宪法原则有哪些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11 08:03:12     阅读:

宪法认同主题课堂展示主权认同一、宪法认同(一)概念界定1认同一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以对认识对象的基础认知为起点,通过对其归属感、亲近感、信任感的建立逐渐形成肯定性的态度、甚或坚定的信念并最终展现为自愿按其规范行事的实践行为的心理过程。2政治认同处于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以对政治基本内容的认识与理解为起点,逐渐产生出对所处政治环境与结构的积极情感,随着这种积极情感的催化逐渐形成稳定的政治态度或坚定的政治信念,最终通过一系列积极的政治实践行为展现出来的完整心理活动过程。3宪法认同宪法认同从表面字义来看是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从更深层次来看,它是一种政治心理,它遵循着人们认识与了解事物的一般心理规律,以这种规律为基宪法认同可以解释为公民从认识宪法开始,在认识与了解宪法的过程中产生积极的情感,如信任感,随着积极情感的逐渐推进公民建立起坚定的维护宪法的意志,最后以积极的宪法实践为逻辑终点的心理活动过程。(二)宪法认同的心理分层1宪法认同的认知层面公民宪法认同心理的形成是从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开始的,宪法认知是宪法认同心理结构的逻辑起点。认知可以分为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公民对宪法的感性认知是一种表面性、基础性的认知,公民的认知经过从感性向理性过渡的过程,就才能够对宪法有一种更为理智的情感倾向,最终对公民宪法认同心理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2宪法认同的情感层面公民对宪法所表现出的情感倾向,它是以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和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满足为基础,宪法认同心理的形成离不开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感和亲近感,只有公民对宪法产生了积极的感情,宪法认同心理才有可能形成。3宪法认同的意志层面建立在公民对宪法的良性认知和深厚情感基础上的心理活动过程,是一种较为稳固的心理活动倾向,它一方面融合了公民对宪法的认知与公民对宪法的情感心理层面,另一方面也对公民的实践行为有较强的驱动作用。4宪法认同的实践层面是一个终点层面也是一个起点层面,一方面,它是宪法认同心理各个内隐层面综合外化的过程,宪法认同心理也只有达到实践层面才是一个完整有逻辑的心理过程,另一方面,宪法认同的实践能够进一步深化人们对于宪法认同的认识。(三)宪法认同教育的重要意义1深化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与理解,使其体会到宪法的价值与意义。2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感,促使宪法权威的真正树立3激发公民守宪的主动性,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内驱力二、主权认同(一)相关概念界定1主权关于国家主权的涵义,国际法上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看法。有学者甚至指出“主权是一个多义词”;
“主权概念因人而异”。而有的学者甚至将主权描述成为一个“令人厌烦的概念”。“主权”SOVEREIGNTY一词起源于拉丁文,意指最高权力。从词源上考察,主权原本只是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等级关系的一个非常具体的术语,其最初仅仅意味着各种优越地位形式之一。从很多中外学者关于国家主权的定义和定性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对国家主权的理解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尽管表述的方式不同,但都承认主权是国家特有的属性,具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具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并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预,因此,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特有的属性具有五个重要的特征最高性、独立性、权威性、合法性、领域性。权威性(AUTHORITY)是国家主权的真正核心。主权的本意就是最高权威,权威代表和行使主权。权威性并不是一种赤裸的权力和暴力,而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力的权力,因此,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主权,应衡量这个国家是否拥有绝对的、最高的和最后的权威。但国家主权的这种权威性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而言的,国家只有在国内才具有最高权威性,因为在国际法上各国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不存在高于其他主体的权威。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是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故国家主权是一个法律问题,并受法律的规制。就国内法而言,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主张人民是合法政治权力的最终掌握者;
从国际层面来看,合法性意味着国家主权是得到国际法承认和受国际法保护的,同时合法性原则指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领域性指国家主权的最高性是有限制的,即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国家管辖权的行使与运作,从国内法律位阶角度而言,具有最高位阶效力,而在国家领域之外,主权国家只能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主权权力和境外管辖权。尽管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展,领土管辖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2主权认同从个人方面来说,认同是指个人确定自己是自己而不是别人的独有能力,表现为对自我的社会身份的理性确认;
就社会方面而言,认同是指个人在与他人的沟通与交往中同意他人的看法或主张,从而在心理上产生的一种社会归属感。综合以上国内外学者对认同含义的解析可以看出,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认同概念所具有的两大特征。这种细化是遵循人们认识与了解事物的一般心理规律的,人们在认识事物时总要从基础的认知开始,在认知的过程中产生情感,这种情感逐渐转化为信念,最终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作为权威关系客体的社会个体对主权权威的认可、遵从、依赖、归属乃至忠诚的心理认知(二)主权理论的演化虽然原始的国家形态最早可以追溯到希腊城邦时代,但那时候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城邦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不等于主权,神权也排他性地笼罩在世俗政权的体制当中。在在基督教的普世主义和封建制所导致的地方主义的上下挤压之下,中世纪欧洲人的民族意识以及对民族、国家的忠诚感很难产生。人们的“国王”、“民族”、“国家”的概念都十分淡薄,个人对于政治共同体的预期迷茫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广大民众对与自己有着直接利益联系的领主和教会的忠诚远远超过对国王的忠诚,他们普遍认同于领主和神权,而不是民族和国家。近代国家主权的概念是15、16世纪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和当时欧洲实行君主专制的民族国家的兴起有密切联系,尤其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主权国家的兴起有至关重要的联系。1古典主权理论(1)博丹君主主权论让博丹(JEANBODIN,15301596)是法国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博丹是第一个明确使用“主权”概念并赋予其近代意义的人,他系统地论证了国家主权,被誉为“近代主权理论之父”。主权是君主不受法律限制的对臣民的最高权力,君主是主权者,只受神法、自然法和万国公法的约束;
国内法则不过是君主的法令。博丹认为“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国家必须独自享有主权,一个共同主权的存在,是一个政治社会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博丹的主权说,一方面阐述了主权是永久的、绝对的和最高的以及不受法律限制的,因而具有绝对主权的倾向;
另一方面又说明主权必须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承认主权的绝对性是有限制的。博丹提出主权学说目的在于通过论证当时法国君主的专制权力,加强君主的地位以消除宗教纷争,确保国家安定。(2)霍布斯契约君主主权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其代表著作为利维坦霍布斯是一位君主主权论者,绝对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统治权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无限的权力。在他看来主权是国家的灵魂,君主的主权是来自于契约;
主权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转让的。霍布斯的“契约君主主权”否认了“君权神授”,阐述了集权专制的主权学说,同时又将这种主权学说置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之上,并要求考虑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3)洛克议会主权论洛克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哲学家,其在其政府论一书中,以自然法为基础,阐述了议会主权学说。洛克认为,人民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中的战争状态,便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把在自然状态中由个人执行的权利交给一个社会性的权威机构去执行。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故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其中行政权和对外权可归因于国王,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4)卢梭人民主权论卢梭为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在其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在人类历史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是生而自由的,为了维护共同的幸福,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组成国家。人民主权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以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被称为“人民主权”16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出现,需要加强君主的权力,使君主能以全权统一国家,并能以最高权力的名义在国内实行统治和管理。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产生,顺应了历史的需要,有利于资产阶级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稳定政权。绝对主权者以坚决的语调支持国家的独立和内政不受干涉,并将国家主权视为国家的生命和保障。但这种思想并没有考虑到其主权学说是否适用于“平行式”的国际社会的现实问题。它与建立在权力对等和平等基础上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不相容的,绝对主权理论实际上否定了国际社会及其法律的存在。但绝对主权理论在抵御别国的干涉方面却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主张民族的自治与独立,高举“国家主权”的旗帜,排斥国外势力的干涉,发展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并实现了自身的独立和发展。现代的国际法学者一般都反对绝对主权论,主张国家主权是相对的,应受国际法的限制;
同时国家主权理论基本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客观事实由平等主权国家构成的“平行式”国际社会。2近现代代国家主权理论(1)绝对主权理论主张国家是国际政治的行为主体,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交往必须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基本准则。坚持绝对主权学说的国家,主要是二战以后伴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重新获得独立地位的大批新兴民族国家,它们为了反对外来干涉和侵略,巩固自身的独立,迫切需要国家主权这个坚硬的外壳来保护自己。所以说,绝对主权理论无疑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它不仅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而且对二战以后兴起的民族国家捍卫自身主权、维护民族独立和尊严,也具有一定的屏障和保护作用。(2)相对主权理论。国家主权相对性主要是指国家主权的相互制约,主权内容的动态变化以及主权权力行使的有限性。首先,各国的国家主权都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其次,国家主权的内容处在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是不断变化的。复次,各国主权权力的行使是有限的。一方面,主权行使的方式受时间、地点和条件的限制;
另一方面,主权行使的对象也受到限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原属国家主权的许多事项都受到侵蚀和制约,并受国际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与主权否定论、有限主权论和主权区分论是不同的。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是对国际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又较好的反映了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从主权理论上讲,主权国家可以根本不必顾及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反应,从事任何活动。但在实践中,当今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这样的国家,这是由国际社会的基本性质决定的。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并不存在高于主权国家的实体,各个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平等地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是主权国家的必然选择,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现实需要。(3)否定或干涉主权理论主要指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列强主张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攫取更多的战略利益,推行西方的价值观念,采取政治施压、军事打击、经济制裁等手段干涉别国事务的政策和行径的主权理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主权的合理公正行使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行动。由于当今国际社会部分国家搞单极政治、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越演越烈,导致国际社会至今仍是动荡不安。为此,重审国家主权的平等性是至关重要的。以“新干涉主义”为例,新干涉主义”是当今国际政治中出现的一股新思潮。所谓的新干涉主义就是指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列强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攫取更多的战略利益,推行西方的价值观念,而采取政治施压、军事打击、经济制裁等手段干涉别国事务的政策和行径。国际社会是一个主权国家并存的社会,尽管在国际社会上还存在其他主体,但是国家仍旧并且在不远的将来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际社会上的国家不论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有多少差异,从法律上来讲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平等地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参加国际社会的活动。国际社会是一个“权力水平分布”的社会,因此任何主张绝对主权,将自己的主权无限延伸而不顾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然遭到失败,引发国际社会的动荡。各国只有在国际法的范围之内充分行使国家主权,才能真正实现本国的利益,实现全人类的利益并顺应历史潮流。绝对的主权观只会造成国家主权的硬碰硬,不利于国际协作与和平,更不利于实现国家平等。面对国际社会盛行的“新干涉主义”、“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过时论”等极端论调,以及国际社会存在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的平等原则,树立主权的权威。各国不论大小,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任何国家在无国际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都不得随意干涉别国内政,更不得以人权为借口,对他国进行干涉。(三)主权认同的形态1基于生理的主权认同人类个体最早对于共同体的认同源于对其自身基本生理特征的鉴别,相同的肤色、体格、毛发、体味等成为原始人类区分敌人与同伴的最明显特质,而延续这些基本生理特性的根本在于血缘的关联及由其衍生的种族特性。基于生理的主权认同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退居次要地位,但其影响力并未完全消失,甚至于现代社会也时有以血缘与种族认同区分敌友、效忠国家的情况。2基于文化心理的主权认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文化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潜移默化效应日益显现,人与人之间的文化联结也在激发民众的集体热情、凝聚人们的政治意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封建制所具有的地方独立性与自治性虽然阻碍了更高一级共同体意识如民族、国家的诞生,但并没有完全遏制这一进程。而且语言、传统习俗、宗教以及意识形态等文化心理层面的内容带给人们的归属感并不亚于血缘种族等生理属性的导向作用3基于制度的主权认同指效忠于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和增进人们利益的制度,以尊重法律和秩序为原则,承担由体系安排的各种社会角色;
制度性身份归属的首要前提就是一个以强权和法律秩序为特征的国家机器的存在。客观上讲,从基于生理的权威认同到基于文化心理的权威认同的迁移只是为个人对主权权威的认同提供了一些历史的、可能的尝试和选择,真正将主权的权威认同纳入世俗的轨道还是有赖于个人基于制度的权威认同(四)主权认同与法治的关系1法治是实现主权合法性的基本路径。一方面,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法令出自主权者,法律必然要体现主权者的意志;
另一方面,法律秩序与实现政治正义联系在一起法律一经制定,就获得了相对独立性,它可以使主权者意志的行使被无形地限制在法律的规范当中。2主权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可以得到真正的体现,立法是实现主权认同的基本途径;
法律认同是主权认同的派生物,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之所以具强制全社会遵守的秉性,正是源于主权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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