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叙职履职报告 > 内容

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09:06     阅读:


  摘 要:我国对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主要有判决判项、量刑情节、附带民诉和执行监督四种模式,但这四种模式均面临着法律定性、效果评估、执行监管和案例指导效力低下的难题,导致各地法院的“创新”措施受到合法化的质疑和规模化推广的制约。本文认为,通过引入行政机关和第三方效果评估机制,完善社区执行监督体系,规范环境审判实践案例指导,可以实现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关 键 词: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多重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1-0112-09
  收稿日期:2016-11-05
  作者简介:余德厚(1977—),男,云南昭通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司法改革、司法实务;任洪涛(1984—),男,陕西韩城人,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资源法。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破产法实施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spzd0013;2016年度海南省法学研究课题“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sfh2016a03;2015年海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生态红线与环境预警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njj1502;2015年海南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生态红线与环境预警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kyqd1555。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刑罚已成为惩治环境审判主体最有威慑力的方式之一。环境刑法从最初散见立法条文,到后来的环境资源保护专章,再到污染环境罪的设立,环境审判的立法规定日臻完善。为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环境兼顾的目的,各地法院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逐渐探索出多种非刑罚化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从边缘走向热点的
  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之争
  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措施是相对应的概念,非刑罚处罚措施虽无刑罚的形式,但却发挥着与刑罚同样的功能,共同实现着刑事制裁的惩罚和预防目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措施都是刑事制裁的组成部分,都是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体现。[1]环境非刑罚处罚措施又称环境刑罚辅助措施,是指环境审判人所采取的刑法规定的刑罚之外的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少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处罚措施。[2]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环境审判刑罚处罚措施主要集中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包括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此外,一些涉环境资源犯罪,如失火罪、走私罪等,由于同时侵犯其他客体,分散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第九章“渎职罪”中。
  环境审判非刑罚方式,除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之外,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资源法》等环境单行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还有大量的非刑罚措施。这些非刑罚措施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教育性非刑罚措施,即公开悔过、训诫、赔礼道歉;二是民事性非刑罚措施,即责令补救、限制活动、赔偿损失;三是行政性非刑罚措施,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限期治理、勒令解散。[3]也有学者认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刑事制裁方式,而是对犯罪责任追究其他责任的方式。[4]关于是否属于刑事制裁方式之争,有一点可以肯定,非刑罚处罚惩戒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人对此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处罚措施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评价的改变,只不过是人们从刑事政策的考虑出发,改变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理方法,将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刑罚方法转变为教育、民事、行政措施。[5]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零星案例
  经梳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载体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指导》等从1985年至2014年间的案例发现,涉及环境审判的案例有23件。笔者按照5年一个周期,将23件涉环境资源案例分为6个时期,对案件处理的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列表如下:
  根据图表一,在30年的环境审判实践中,自由刑和罚金仍是最主要的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23件案例中,主刑中有期徒刑是运用最广的刑罚方式,达36人次,另外两种刑罚方式拘役和管制很少使用,尤其是管制方式没有案例涉及其适用。在附加刑的适用上,罚金运用达32人次。同时,在环境审判领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主刑、附加刑处罚措施之外,还有一种新型的处罚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其运用呈零星之态。如图表一所示,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试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案例后,沉寂10年后再次发布的另一则非刑罚处罚措施案例,之后再没有类似案例出现。因此,环境审判领域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尤其是带有环境保护特点的恢复性措施,是基层法院的一种偶然创新还是纠纷解决的“土政策”,抑或是符合环境审判规律的创新措施,有待深入研究。
  (三)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
  在图表一所示的案例中,非刑罚处罚措施虽然运用次数不多,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由于它贴近环境保护的目的,突出环境审判的特点,不仅得到了犯罪人的认同,也得到了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大力推崇,同时还得到了当地社区的高度认可。可见,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实现了司法控制上的共赢,为环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承载着环境审判的未来方向。
  鉴于此,笔者从1986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中选取涉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环境刑事案例30件①为样本(含图表一两个案例),从环境治理的视野予以剖析,力求探索环境刑事审判的发展规律,尝试构建能够符合环境审判特点的刑罚方式,使环境刑罚的应用更有助于环境治理的达成。关于样本的选择,虽竭尽全力搜集以期增加覆盖面,提高样本的采信度,但诚如苏力所言,从一个个案就试图抽象出一个共同特点,这个过程至少是值得怀疑的。对于这一点,笔者当然可以列举大量案件来例证,但这并非十分必要,而且任何枚举都难免遭到休谟提出的归纳问题的诘难。因此,这一点也许是无法回答的,是否接受这一不完全归纳,也许更多需要诉诸我们的常识。[6]

《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环境审判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生成及完善路径.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