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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幼儿教育的比较与借鉴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8:57     阅读:


  摘 要:法国和德国的幼儿教育机构和幼儿教育任务,法国和德国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国和德国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和职后培训,都各具特色。对我国幼儿教育有多方面的启示:通过相关法案,促进幼小衔接;提高师范生的待遇;幼儿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重视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通过混龄编班,提高幼儿的交往能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关怀残疾幼儿的成长。
  关键词: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投入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0)11-0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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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国的幼儿教育
  1.幼儿教育概况
  法国幼儿教育机构的名称为母育学校,招收3~6岁的幼儿。在法国,学前教育被作为初等教育的准备阶段而受到国家的重视,并与初等教育同属一个系统,是初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儿童身体、智力、性格和感情的全面发展。法国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但实行免费制,所有3岁儿童均可就近入校。在法国,几乎所有的3~6岁儿童均在接受学前教育,所以法国的学前教育入学率很高,而且相当稳定。
  法国法律规定,有运动、感官或其他残疾的儿童都可以进入普通母育学校学习。有的母育学校办有专门的特教班,有的母育学校让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在同一个班里学习。体现了法国教育的公平性,也体现了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
  2.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法国创办了全世界最早的幼儿师范学校[1],在此之前,法国已经出台了国家正式管理托儿所的法规,旨在保障学前机构的良好发展。1835年,法国政府颁布关于在各县设立初等教育特别视学官的规定,提出视学官对托儿所具有视察和监督的权力。1837年,法国政府发布了最早的有关托儿所管理和监督体系的规定。1881~1886年,相继颁布了《费里法案》、《戈勃莱法案》等法案,进一步奠定了学前教育的发展基础。
  重视幼小衔接是法国幼儿教育的一大特色。1975年颁布的《哈比改革法案》,1989年颁布的《教育法案》和1990年颁布的《教育法案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文中,均提出加强幼小衔接的内容,通过法案的形式促进了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2]。
  1977年,教育部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幼儿学校的3项目标,即教育、学前准备和照料。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国学前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法案主要是关于幼儿学校的办学目标的。1986年,颁布了《幼儿学校:作用与任务》, 1989年,颁布了《教育方针法》。
  1995年《幼儿学校教学大纲》的颁布,体现了法国幼儿教育课程改革的新动向。大纲就幼儿学校课程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等提出了新的规定[3]。
  3.师资的入职与培训
  1848年法国将一年前由民间创办的托儿所教员培训机构“学习之家”,改为“幼儿师范学校”,并升格为国立学校,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所幼儿师范学校。1886年,法国政府规定,母育学校的教师与小学教师是同级教学人员,均由省级师范学校培养。二战之后,法国母育学校教师的培育机制经过了多次改革。1969年起,培育母育学校教师的师范学校的招生对象由过去的初中毕业生改为高中毕业生,进行两年的职业培训。1977年再次改革,将培育的学制延长为四年,其中二分之一的学业要在大学完成,毕业生须通过大学和师范学校的双重考试。1986年,法国教育部出台了师范学校招生的新规定,把师范学校培训工作的性质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两年,师范学校招生的对象是至少受过两年高等教育的学生,再经过两年的师范职业培训。也就是说,母育学校的教师起码并经过四年的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才有资格担任。1990年,法国政府决定逐步由大学的师范学院代替师范学校来培养母育学校的师资。
  法国师范学院的学生一入校就是国家公务员,并且带薪学习,这是各国绝无仅有的,但必须签订为国家服务8年的合同。毕业时,根据国家的需要和个人的意愿,分派到学校中任教。
  法国对母育学校教师的职后培训也相当重视。法国教育部规定:每个初等教育教师(包括母育学校教师),从工作第五年起至退休前五年止,有权带薪接受累计一学年的继续教育。目的是揭高教学能力,更新知识,了解当前与教育相关的各种理论、观念的发展状况。
  母育学校的校长是从有经验的教师中选拔的,要经过120小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制度与组织管理、对教学大纲的评价、学校的内部和外部交流与活动等[4]。
  二、德国的幼儿教育
  1.幼儿教育概况
  在德国,学前教育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因而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就是州政府和市政府的责任。
  在德国,幼儿教育机构可以分为州立、私人或教会举办等几种类型,所有学前机构的运作经费绝大部分由国家提供。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托儿所:招收0~3岁儿童,主要为全天工作的父母照看儿童。2)幼儿园:主要招收3~6岁儿童,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德国幼儿园的入园名额不多。3)学童日间托管所:一种既招收0~6岁儿童,也招收已入学的12岁以下的小学生的教育机构(因为德国的小学生大多上半天课,下午有近 50%的小学生到儿童日间照管所做作业、参加课外活动),主要为放学后没有父母照管的儿童设立的。
  德国幼儿教育机构的混龄编班颇有特色。不仅0~6岁学前儿童混龄编班,而且有的儿童日间照管所也安排小学生和幼儿在一起活动[5]。德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混龄教育体现了“自由发展”、“自我教育”的特点,日常教学活动主要是个别教学和小组活动,基本不组织全班性集体活动。
  德国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岁,所以,德国的幼儿教育也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德国法律规定,必须给3~6岁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德国3~6岁的幼儿入园率能够达到90%。德国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幼教的行政法规,对幼儿园的设置予以规划、调控,对幼儿园的规模、招生数及工作人员的数量予以监管。另外,他们还要向议会提交幼儿园的经费预算,为议会下拨经费时提供依据。
  德国的幼儿教育是非营利性的,儿童入托费是根据儿童的出勤率、幼儿园人数、家庭人口以及家庭经济水平来决定的,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需要。近几年来,德国议会社民党正在敦促政府推进免费幼儿教育,可能在今后几年内幼儿教育政策会有一个较大的变革[6]。
  2.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德国基本法赋予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实行10年普通义务制教育。德国的教育政策是鼓励学生自由发展个性。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整个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文教部。但教育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的绝大部分的职权归各州所有。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务。
  德国政府于1990年6月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前民主德国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项法案,前西德则于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案对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发展情况,对不同类型儿童的支持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责任,而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只是父母教育责任的一种延伸和附属。1992年7月此法案被修订,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凡是6岁以下的儿童,都有权进入相应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儿童进行教育和保育,与家庭合作教养儿童,促进儿童的发展。但是,该法案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形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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