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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对策探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5:28     阅读:


  【摘 要】义务教育具有基础、强制及免费的基本特点,受义务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政府应当积极作为,用一切适当的方法尤其是用立法的方法,以促进我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 受义务教育权 对策
  
  一、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现状
  
  1.受义务教育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义务。负有受教育义务的主体一般只限于特定的公民即依据年龄、智商及教育需求而划定的未成年人,又称适龄儿童少年。国家要求这些特定公民接受的教育为“义务教育”,它的显著特征是国家可强迫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现状
  总体而言,农民工子女入学率低,失学辍学现象比较严重,在读学生中未能适龄入学的现象突出,超龄上学的现象普遍存在。从入学渠道来看,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渠道目前有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又称简易民工子弟学校,私立学校和跟踪学校。私立学校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比较多见,是设施完善师资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因其高昂的学费又被称为民办贵族学校,只有极少数暴富的农民工的孩子进入此类学校念书。跟踪学校即流出地政府经流入地政府的允许自筹资金、师资在流入地举办的学校,它的办学经费由流出地政府全额或部分财政给付,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家长交纳一定费用或社会捐助的方式解决。这类学校主要是安徽,江西等人口流出较多的省在上海,武汉等本省人口相对集中的大城市开设的,它一般只吸收本地区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而公办学校和简易民工子弟学校,则是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要渠道。各地虽然加大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但大量的调查和报道告诉我们,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的多重障碍依然存在。比如,借读费和赞助费的交纳,政府和学校的歧视政策,等等。而与公办学校相比,简易民工子弟学校面临着资金不足,硬件设施不完备,师资水平低且老师流动性大,学生流动性强,差异性大等一系列问题。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对策
  
  城乡两元经济结构的分立、两元户籍制度的存在、教育财政体制的不健全,都对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实现的存在着一定的制约。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就要切实从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
  1.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教育经费的匾乏是制约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的一大瓶颈。虽然许多国家的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来源日趋多元化,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却表现出一个共同点即政府的公共投资构成了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并且中央政府承担着较大的投资责任。现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各级流入地政府不愿或无足够的财力负担流出地政府转嫁来的义务,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交纳赞助费的潜规则未得到根本改善。为从根本上解决流入地政府因为农民工子女上学的财政负担,故意人为设置障碍的问题,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应改革现行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形成中央政府负责主要投入,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义务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国家应健全相关制度对经费进行有效地管理及监督。在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用于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各级审计机关可进行“审计效益”监督,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审计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确立定期报告制度,等等。
  2.改革制约农民工子女上学的相关制度
  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根源是城乡分离的两元经济结构和两元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为农民工子女的受义务教育问题清除制度障碍。因为缺乏城市户口,农民工不但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而且连自己孩子最基本的受教育权都得不到保障。政府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导致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二元劳动力市场对民工就业机会的限制和阻碍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狭小,处于经济上的劣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构造城乡一体的就业市场,废除一系列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法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且和谐的就业市场氛围,改变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很多城市的教育资源的存量和增量都有富余,完全能满足进城孩子的需要。而很多流入地政府在取消借读费后,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附加多项限制条件。政府应尽量简化各种证明手续,只要农民工具有合法的居住身份及固定的居住地点,就应允许其子女就近入学。尽量简化繁琐和过分的手续,只要有“暂居证”或其它合法的居住证明及固定的居住地点就应允许其子女进入公立学校上学。
  3.扶持简易农民工子弟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地方政府依据此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地方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地方政府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批准并取缔大部分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属于依法办事。但是由于经费原因,绝大多数简易农民工子弟学校还难以达到教育法规规定的办学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权利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中央政府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应重点向简易农民工子弟学校倾斜;各级政府应在建校用地等政策上给予简易学校优惠。
  
  参考文献:
  [1]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高家伟.教育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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