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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学实践教学的几点认识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4:35     阅读:


  [摘要]合同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习者运用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应该从实际出发,开创出实践教学的新方法。本文就此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做法。
  [关键词]合同法 实践 教学 方法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合同法理论和原理,合同法研究呈现出空前的繁荣。《合同法学》开设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课程,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和研究,使学习者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合同法学的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尤其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这是给学习者带来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及学习利益的重要环节。几年来从事开放教育模式的《合同法学》课程的教学,形成了对该课程在实践教学中的几点认识。
  
  运用实例教学,让学习者了解立法背景,掌握立法宗旨
  
  立法背景是一部法律产生的根源,了解当时的立法目的极其重要。提炼立法背景,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宗旨。万变不离其宗,再强的法律理论也避不开立法宗旨。教学中,在介绍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时,将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和体系架构做以空间的立体描述:我国的合同法发展,以三部合同法为基础的,一部是1981年颁布,1993年修改,主要解决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经济合同法》;第二部是主要调整涉外经济合同纠纷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部是确认科学技术也是商品,促进发明创造,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另外,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一章中的“债权”,对债权的规定主要就是有关合同的规定。我国有三大运输法,即铁路法、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有关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民航运输的合同问题在这三部法律中都作了规定。通过以上的描述,学习者对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有了一个空间上的认识。接下来,我们来看两个实例。实例一:“一个企业需要引进先进的生产线,没有自有资金,在银行又贷不到款,这时可以找租赁公司,请租赁公司把需要的生产线买进来,由该企业使用,企业向租赁公司分期交付租金,这样,就解决了企业一下子要付出大笔资金的困难。融资租赁在中国是1981年出现的,当时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广泛开展业务是1984年以后。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不可能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实例二:“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房地产中介商,对公民来说购买房子是一辈子的大事,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找房地产中介商、开发商咨询、协助办理有关购房手续。房地产中介业务主要是在1990年以后发展起来的。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作出新规定。”这两个实例告诉我们,第一,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秩序有些混乱,经济信用程度较低。对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易规则,就看谁掌握得好。如果掌握得不好,容易上当受骗;如果掌握得好,就能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防止和避免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作一些新规定。第二,三部合同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起草单位不一,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我们就拿合同的订立这个问题来说,三部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成立,这个规定是对的,但很不具体。比如:一家企业想出售钢材,向另一家企业发出要约,要约中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应俱全,对方收到要约后,同意这些主要条款,只是提出如果发生纠纷,能否在受要约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也就是说双方在解决纠纷的地点上还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合同是否算成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是通过信函发出要求十天内答复。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并在七天内作出了答复,但由于邮局的耽搁,信件一个月以后才到达要约人,这时合同是否算成立?这些问题如何遵循法律,三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惑。新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的规定共有二十多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这些规定虽然不能解决合同订立中的所有问题,但是与三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相比,要具体、完善得多,基本确立了合同订立的规则。因此,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出发,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合同法,使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对三部合同法中个别不一致的地方作出统一规定。这种例证描述,让学习者很容易了解立法的目的,从而更加深刻的理解并掌握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输导民法基本理论,结合相关部门法,讲透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合同法规范是民事规范的一部分。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就是关于财产的协议。由此,如所有权、共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主物与从物等这些民法的基础概念,都决定着合同的性质归属。所以,在开讲合同的同时,必须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对学习者作以阐述,作为学习合同法的知识铺垫。我们以讲授买卖合同为例:第一,《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里就涉及了所有权全部转移或保留所有权的问题,而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又最为常见。那么,我们就要对保留所有权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各国关于保留所有权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种在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下或有关的单行法中规定。我国立法就属此种类型;二是在民法典中“物权”中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在其物权法编“动产所有权”一章规定了保留所有权;三是担保立法中予以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四是成文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它间接地承认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如法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保留所有权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而《合同法》第134条正是对这一民事制度的运用。第二,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为目的的,那么,这里的“标的物”该如何理解呢?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样,合同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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