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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幼教法制建设之比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5:21     阅读:


  摘 要:本文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中、日幼教法规与政策的发展历程做出了对比研究,揭示其基本特征,总结其经验教训,对我国幼教法规与政策的完善与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对完善我国幼教法规与政策体系有所借鉴。
  关键词:法规 政策 比较
  
  在整个幼儿教育体系中,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幼儿教育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尚缺乏完备。日本重视幼儿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特别是从战后开始,发展已经相当完善。中国的幼儿教育虽然源远流长,但幼教立法却是源自日本。例如,《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属《癸卯学制》的一部分,于1904年1月13日(光绪十九年)颁布,是我国第一个幼教法规。①《章程》指出:蒙养院专为保育教导三至七岁的儿童。它基本照抄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定的《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程》的内容。
  选择战后的日本作为我们参照标准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日本与我国同是亚洲国家,日本受中国唐朝文化的影响特别深重,在日本同样推崇着儒家思想,有着大致相同的文化根源和哲学思辨的根源。二是日本的教育发展轨道与我们大致相同,特别是战后的日本,与我们改革开放后的情形有些相似,都是在动乱之后的发展。三是较日本而言,我们的发展稍滞后,日本的成功经验可作为我们参考。虽然法规的制定还是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透过他们,我们可以更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以避免走弯路,为我国幼教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加速器。
  
  一、战后日本的幼教法规和政策的发展
  
  战后的日本幼教法规和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战后到50年代末,这一阶段是争取幼儿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福利事业阶段,体现出旨在保证儿童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及解决妇女工作后顾之忧的特点。第二阶段是60年代至70年代末,科研成果揭示了幼儿处于智力发展的重要时期,幼儿教育开始面向大众,争取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中国在这段时期受到“左”的影响及“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幼儿教育事业全面瘫痪。第三阶段是80年代至今,日本进一步扩大幼教普及面,同时教育培养目标转向“完整儿童”,在政策上提倡幼儿的整体发展和面向全体儿童的幼教。②
  而在每一阶段,日本政府都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第一阶段:战争结束后,有许多失去父母的孤儿,加上幼儿的出生率急剧增加,日本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于1946年9月颁布了《主要地方流浪儿保护纲要》,对托幼事业予以援助,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与管理。同时公布了《生活保护法》,其中规定保育所的费用由国库负担80%,由府县负担10%。③这对于战后面临的经济危机、失业人口急增、国民处境极其低劣而影响幼儿教育发展这一状况有所缓解。1947年12月12日公布了《儿童福利法》,详细规定了保育所的设置目的、设置者、保姆资格、经费负担和使用等。该法被誉为是尊重儿童权利和国家负养育儿童责任的宣言。
  第二阶段:日本为了使更多的儿童能入园,制定了自1964年度开始的《幼儿园教育振兴7年计划》,要求5岁幼儿入园率达60%。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用,园具设施完善费用等。1971年又制定《幼儿园教育振兴10年计划》,为贫困家庭提供优惠。
  第三阶段:日本于1991年颁布了为期10年的《幼儿园教育振兴计划》,要求到2001年3-5岁的幼儿都能入园。1994年由几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的“天使计划”是一个政策性文件,指出未来一个阶段促进幼儿教育发展的方向和措施。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日本大至幼儿教育方针,小至园所膳食,都以法的形式出现,显示了完整而系统的特点。
  
  二、中国的幼教法规和政策的发展
  
  《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属《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的一部分。于1904年1月13日(光绪十九年)颁布。是我国第一个幼教法规。
  193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制定《幼稚园课程标准》(1936年颁发)。1934年2月21日苏区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发了有关文件,规定了托儿所的目的、入托条件、人员编制、房舍设备和卫生要求。1951年国家制订了《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52年颁发)规定了幼儿园任务、领导管理、组织编制、经费设备等。1981年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直到1989年颁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除此之外,《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中间包括了有关幼儿教育方面的内容,但还未建立起系统的幼儿教育法规制度。1996年6月1日正式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虽然对幼儿园各方面工作做出了系统的规划,但它主要是从大方向、大局上出发的,对幼儿教育任务及属性的提法还不够明确。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幼儿教育法规尚处在草创阶段。
  通过回顾中日两国的幼教法规政策的发展,本人作了一些思考:
  第一,我国学前教育法制建设有待完善。从法律的系统性来看,日本的幼儿园发展与法规政策的制定相伴随。而且日本从大的战略到小的操作程序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直到现在,较为完整的1996年6月1日正式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主要是从大方向、大局上出发的,对幼儿教育任务及属性的提法还不够明确,缺乏立法的系统性。
  第二,学前教育法律地位的尚未明确。既没有单独的立法内容,也没有针对幼儿园的实际进行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当中,幼儿只是作为内容的一部分。单从“未成年人”和“幼儿”来看,就是相差较远的概念,就是0-3岁和3-6岁幼儿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些从大范围考虑的法律,因为考虑到兼顾性,其针对性也相应减弱。而幼儿园的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幼儿、幼儿园、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为整个幼教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我国现行幼教法规与幼教事业的发展相脱节。表现在对幼儿园办园主体的规范上。现在根据国家政策,出现了很多的合资办园、独资办园、民办园、私立园等等。当前法规没有规定有关的办园资格、条件、质量监督、安全保障、收费标准、教师的任用和培训等内容,不但不能规范这些幼儿园,同时也不能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失去法律的依托,幼儿教育的发展缓慢,徘徊在各种法规、政策在边缘,给一些利益熏心的以幼儿园为盈利的举办者可乘之机,给发展不利的局势雪上加霜。
  因此,幼儿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
  
  注释:
  ①祝士媛,唐淑主编.幼儿教育百科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
  ②赵华民.当代美、日、中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的比较研究,2000年.
  ③国家教育情报研究室编.日本教育法规选编.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年.
  
  参考文献:
  [1]王善迈,袁连生中国教育发展报告——90年代后半期的教育财政与教育财政体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2]蔡迎旗,冯晓霞.我国幼儿教育财政体制的沿革与创新(上).学前教育,2006年第1期.
  [3]大田尧著.王智新译.战后日本教育史.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年.
  [4]杨东平.中国现代教育的20世纪——艰难的日出.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年.
  [5]陈志江.当今日本教育概览.河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
  [6]梁忠义.战后日本教育.吉林教育出版社,1988年.
  [7]李永连.日本学前教育.人教社,1991年.
  [8]日本教育法规选编.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年.
  [9]祝士媛,唐淑.幼儿教育百科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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